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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完善

  (二)改变不合理行政行为,增加优惠待遇
  首先,很多地方由于对“抓大放小”方针的理解有误,很少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也说要“抓大放小”,于是按照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把一些中小企业当作“大”来抓,强行实施兼并、“造大”,搞“拉郎配”。这种做法,只会把一些中小企业抓“坏”、抓“死”。而对那些未被“拉郎配”的中小企业则真正“放弃”,不管不问。
  其次,在发展中小企业方面还存在认识上的“所有制围墙”。按照国外的经验,服务性行业、都市型工业,由私人所有和经营更为适宜,这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证明。但是有些部门受旧观念的束缚,对非公经济仍存在偏见,在制定行业准入时,设“所有制围墙”,使许多地方出现了不少假集体企业。据调查,温州的集体企业中,有20%以上属这种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假集体企业。由于产权不清晰,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愿做大,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人为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当前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运用兼并、破产、出售等产权变更方式,对原有企业的产权进行重组,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态,以明晰产权。对于私营企业申请解除挂靠关系的,应允许通过与被挂靠单位协商、澄清产权关系,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再次,申请开办企业的程序繁琐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许多地方在法律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之外又附加了各种条件,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人员来本地开办企业要办暂住证、流动人口证、计划生育证等,各种公章要盖十几个。为了鼓励有能力的人创办中小企业,必须降低开办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限额,并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鼓励申办非公司制中小企业,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同时改革设立企业的前置审批办法,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并规定审批要限时完成。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严禁乘企业设立之机吃拿卡要。
  最后,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实力有限,政府应对其采取扶持政策,从而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1)为弥补中小企业的实力缺限,政府应予以政策性补助。如美国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此外,《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还规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开发活动。(2)规范“税费”,并给予中小企业相应优惠政策。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一个较头疼的问题即为税费过多、过杂、过高。他们认为名目繁多的税外收费和“三乱”的泛滥是造成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当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作为我国主体税的增值税中,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设计偏高。经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 55%增值税条件下,与一般纳税人依增值额按17%税率计算的税额相等。[8]这一征收率,对国内大部分行业来讲明显偏高。二是要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1998年,我国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调低至4%,但笔者认为调整的力度不够且范围过窄。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对中小企业的针对性税收优惠措施,在中小企业的设立、运行、扩大投资等方面是实显著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3)通过分配政府采购份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美国联邦采购局专门设有小企业采购代表处,专门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向中小企业的商品采购。美国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23%必须给中小企业。我国目前正在推行政府采购,也应该照顾到中小企业的利益,将其中部分指标分配给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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