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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完善

  2.多指标原则。鉴于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特点在我国尤为明显,单一的界定指标不可能将全部的中小企业多比较准确地涵盖其中。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应该是包含一组指标的组合。首先,应对中小企业有质的规定。既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长期目标在于创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对在一个行业中居于从属地位的企业而言,都应享有接受扶持的权力。所以,质的规定应以“在所处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为准。在量的指标方面,雇佣人数、营业额和资本额等指标不仅在统计上具有简便易行、包容性强、利于比较等特点,也能够直接反映产业结构与市场结构的特征,应该被定为主要界定指标。
  3.规模细分原则。中小企业涵盖广泛,不同行业各有特点,同一行业内部的中小企业也因规模差异而形成优势劣势。因此,在重新界定中小企业概念时,不仅应当考虑行业差别因素,将无法采用同一标准的行业分别规定,对一个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也应作进一步的规模细分。建议在中小企业这一大的范畴界定时采取宽松标准,而在中小企业之下,细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零星企业三个层次,分别界定,分别扶持。这样有利于避免宽泛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造成的扶持政策实施时的排挤效应。
  4.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规模是一个相对概念,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能一成不变。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成长,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要调整,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也要随之调整。
  二、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完善措施
  中小企业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在国际上,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21世纪是中小企业的世纪,企业小型化是一个世界潮流。基于此,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日益完善。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过程之中,尤其是在成功加入之后,我国政府各级立法部门制定的各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都将大大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但我国长期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重视不够,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法律环境进行研究,对其弊端予以剖析,从而相应地修改立法,进行完善,使我国中小企业得以在新形势下面对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获得一个公平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抓紧进行中小企业的立法,完善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仍然按照所有制、部门和区域,分别属于经贸委、行业主管局、科委、乡镇企业局、工商局和工商联等管理,管理环节多,效率低,且政府职能定位不科学,宏观管理不力,微观干预过多。由于管理部门多,出台政策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致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目前立法上的混乱。现阶段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主要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这些立法或以所有制为标准或以企业组织形式伟标准划分中小企业,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当前应转变立法观念,根据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特点立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扶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如日本,根据不同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先后制定了五十多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对策大纲》、《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法》、《中小企业扶持股份法》等,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为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必须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律,以明确中小企业的标准、地位、作用、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等。关于这一点,应该抓进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在该法中应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并确立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取消对中小企业的多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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