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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完善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自建国以来先后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50年代是以企业拥有的职工人数来划分,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人~3000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1962年以后改为主要依据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的规模。1978年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改为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对1978年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按企业生产规模把企业分为特大型、大型(细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细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同时,该《标准》还规定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一般以生产能力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一般采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参照系来界定企业规模的大小。1992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但1992年的《标准》只对原有(即1988年)的《标准》的细节问题作了一些补充和调整。到1999年8月,我国又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划分标准做了重新修订,公布了新的《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统一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归类,主要衡量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新标准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划为大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从我国界定企业规模大小标准的发展过程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界定企业规模的核心指标从最初的以就业人数或固定资产价值的单一标准,转向以企业的生产能力标准为主,同时辅以固定资产价值的标准,再到1999年8月的标准。应当说这种转变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现行标准还是不够科学,从而必将影响到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何谓中小企业,法律上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理论界对此标准的设计却多有矛盾。笔者认为,确立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关键之点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政府制定和实施保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据。因此, 借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概念重新界定时应遵循下列原则[7]:
  1.以调查为基础,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应有助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从界定的程序上,必须以对各种规模的企业的广泛调查为基础,首先找出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之所在,对症下药,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中小企业扶持体系,制定帮助措施并与之配合界定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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