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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完善

  一、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由于中小企业在各国的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敦促政府立法或从政策上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何谓中小企业,以什么标准界定中小企业,在我国始终处于一种模糊、不确定的状态。而明确中小企业的含义,从法律上确定统一的界定标准,对于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提供统一、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产业部门也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美国的一般经济文献中,只有大小企业之分,很少使用中型企业这一概念。美国在其《中小企业资助法》中对小企业的界定是这样的:“它为私人所拥有,进行独立经营,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具有支配性。在作出详细规定时,除了上述标准外,小企业管理局长还可以采用雇员数量和营业额等其他标准。”其中在采用雇员数量作为界定标准时,应视不同的工业部门而有所变化,以反映出这些工业部门的不同特点。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其他的有关因素。[1]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体现在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该法规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大体包括:(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3 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此外常用职工人数20人(经营商业或服务业为主的5人)以下者为小规模企业[2]。日本其他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诸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都采纳了上述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德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左右。其中50人以下的企业占97%,50人~500人的企业占2%[3]。因此,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从业人数上。一般而言,企业人数在40人以下的称为小企业,41人~499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上的则为大企业。[4]
  此外,英国、法国、丹麦、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从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看,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是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越高。但不论发展情况如何,差别多大,各国界定中小企业无疑都考虑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这就是:(1)从业人数;(2)实有资本(资本额或出资总额);(3)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只是具体使用情况有所不同,有的采用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个别国家三项同时采用。但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雇员人数这一标准[5]。因为雇员人数是量化企业规模大小的最简单、最易操作又最说明问题的一个标准,而量化指标的选取,目的是使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实施时可获得更大的弹性空间。当然在具体雇员人数的数量上,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美国规定制造业1500人以下为中小型企业;德国和加拿大的标准是300人;英国规定制造业25人以下为小企业,15人~100人为中型企业等[6]。数量上的不同是与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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