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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这就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关系民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否则,法律制度设计过分超前于民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即便规范的内容相当完善也无法达到法律的目的;而法律规范滞后于民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就无法谈及法律的发展。因此,只有恰当的、适宜的规则设计,才能得到相关法律意识的支持。这种理论实质上是法律中的“人文关怀”,而这种人文关怀也正是法律制度设计终极目标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反映到婚姻制度中的忠实义务上,它更突出地强调了法律对伦理道德的干预以及对于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其根本的趋向即为保护人!
  人具有双重本质,即个体性与社会性。个体性与社会性是人性的两极,两者之间对立而又现实地统一于人本身,即任何一个个体均具有个体性与社会性两个方面。法律所要确立的最佳秩序应能保障所有个体在社会中均衡地施展和释放其个体性。然而,为了享有植根于人本质中的个体性属性的法律权利,它也必然要付出必要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主体的社会性本身。表现在规范层面上,便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在现实生活中,便是法律如何调试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两者应是一个平衡体,任何规范的设定必须以能维护这个平衡体为前提。因而法律上过度赋予个体利益或过度强加社会利益都必然是对这种平衡的破坏。平衡破坏的结果就是个体与社会同时受损。所以过度赋予主体以自由权利,过度强调个体利益的实现与过度要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一样,是有害于人本身的!
  在婚姻制度的设计中,放纵公民的私生活自主权,否定忠实义务规制婚姻关系的合理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人们道德底限的崩溃,公民法律意识的弱化。于此,婚姻也真成了一纸文书,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有或没有一样的不到保护。人存在于这样的社会中,所谓婚姻圆满、安全、幸福都只能是天方夜谭,而人本身也因此而逐步走向堕落。
  夫妻忠实义务的人文关怀实质上是这样一种命题,即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是引导人走向安全、幸福、圆满的必经之路。它将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起来,使人在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中达到某种和谐,人的价值也将由此得到提升。
 
【注释】  苗文全:《配偶权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
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容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第31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201页。
姚辉:《论一般人格权》,载于《法学家》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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