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第二,惩罚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延续的行为人,申张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正义要求。一般而言,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不以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前提。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导致婚姻关系非自然结束的行为人(包括夫妻对方,也包括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这里面包含着几个需加以明确的要点:
  1.法律应对违反或侵犯夫妻忠实义务(或权利)的行为人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是列举性的,也可以是概括性的。它必须要体现出法律的明确立场,保护哪些,惩治哪些,不能模棱两可,使人得以作出价值导向相反的多种解释。
  2.这种妨碍行为必须是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社会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双方未发生通奸姘居或及其秘密地偶尔发生通奸行为的“婚外恋”等等。这些秘密地偶尔地发生的婚外性行为,在任何社会都难以杜绝。它实际上是个人隐私或道德问题,并未破坏婚姻家庭,应留给个人道德素质去调节。   与此相对应,性质恶劣,公众反应强烈,潜藏着引起社会问题的危险性的通奸姘居行为,如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的“包二奶”现象,已经出触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予以漠视就等于默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这种通奸姘居行为是变相的妻妾成群,是以“情人制取代婚姻家庭 ”,任何符合正义的法律都不可能认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 因此,适当地给严重通奸姘居行为以制裁,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第三,补偿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恢复婚姻家庭法中的正义理性。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必然牵涉到第三人,其实质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实施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使有责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对于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一定的金钱、物质来惩罚过错方,补偿抚慰无辜方。 法律对责任承担的支持,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为恢复理性的正义提供了救济的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种救济手段的确立真正在正义上支持和肯定了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权利。
  三、忠实义务的人文关怀
  尽管我们赞成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主张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婚姻制度所涉及问题的广泛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未可确定的预期性使它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制人们必须如何行为的能力,它充其量只能为维护社会稳定设置一个法律的底限,其普遍作用实际上是通过制度中的各种积极因素来影响或引导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是要为权利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救济手段,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认可引导进而提升来自于民众并深藏于民众的法律意识。“正如人类社会的一切发展均离不开人们的意识及其积淀一样,法律发展亦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其积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