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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二、忠实义务的基本价值分析
  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所规范的领域,首先应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将这项权利(或义务)法律化是否具有价值,法律对其规范能否保持、甚至增加这样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法理学上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我们拟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夫妻忠实义务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容了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 婚姻家庭法的这种社会性导出了国家出面保护婚姻家庭的必然性,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尽可能地保证公民的结婚权,生育权,维持家庭生活和谐的权利(忠实义务既是其中一方面)得以全面实现,保护每个合法的婚姻家庭能够正常发挥其各种功能。这就赋予了国家一种权力。国家可以据此在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限制和干预公民的私生活。此时,国家已不能因部分公民强调“婚姻家庭完全是个人私事”而完全由当事人任性。任何妨碍公民正当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或有可能侵害此项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予以取缔。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忠实义务正是国家应给予界定和保护的前提性要素。
  所以,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中,实质在婚姻家庭法中体现了法理学上的价值----正义。国家凭借其权力限制和干预公民个人的私生活,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对超出公民的容忍度,严重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实质上保障和促进了正义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实现。具体表现在:
  第一,明确了夫妻忠实义务,确立了婚姻家庭法中的正义导向。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承认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地位,将其纳入配偶权并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实际上是将指定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把这种正义具体化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为了进一步理解该问题,我们可以采用逆向思维方式,假设相对立的情形:如果法律不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调整,那么整个配偶权制度必然崩塌,在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婚姻家庭的价值重心选择上,必然出现一种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状态。在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保障个体利益和如何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强化义务与责任,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之间产生二律背反式的矛盾。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国家权力面临现实情况无所适从,进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定位的缺失。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开始暧昧、多元化,其最终结果不必然是提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却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伦理道德基石的动摇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法律不提供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纠纷的适当的救济手段,任使当事人哭诉无门,进而运用私力解决而酿成的恶性案件的比比皆是,恰说明了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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