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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此外,关于配偶权的性质还有这样一种观点可兹借鉴,即身份权就其地位而言有基本的身份权和派生的身份权之别。基本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结,如配偶、亲子、亲属三种;基本身份权所派生出的各种权利,为派生身份权。 配偶权为基本身份权是对配偶权在身份权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而言的,即配偶权处于身份权之下的第一个权利层次;由配偶权派生的具体权利则处于第二个权利层次。由此,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必然定位于以义务为中心地基于配偶权而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
  (二)夫妻忠实义务不可避免要具有人格权的性质
  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缺少了人格权,人就无法生存。一个人可以终生不结婚,可以因此而无配偶权,但是他仍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就是对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作的抽象概括,其内在结构可归纳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这种一般人格权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侵害夫妻对方人格尊严时表现最为突出。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需求,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其都有一种稳定的、牢固不变的、内在的需要或欲望,一种对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由此人格尊严从道德伦理方面对人的品质、良知等人格因素加以规制,从而把人真正当成“人”,承认人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保证每个人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 人格尊严这种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必然要求确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为婚外性行为,并使夫妻对方或夫妻对方与第三人间接或直接得知 ,这种行为事实上不仅侵害了夫妻对方基于配偶关系的身份权,而且也同时侵害了基于人之为人的人格尊严。 此时,如果我们单纯将夫妻忠实义务定位为身份权,如果我们狭隘地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仅仅侵害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那么就必然会忽视对婚姻关系中的“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只有承认并在法律上确认其兼具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才能科学地界定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
  (三)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人格化的身份权
  尽管夫妻忠实义务兼具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是它不可能既是身份权又是人格权,二者之间定会有轻重之分。我们认为,首先,身份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属性。没有婚姻关系不可能产生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关系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性条件,夫妻忠实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必然结果。其次,人格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依附性属性,只有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使夫妻对方或第三人间接或直接得知等诸项条件均得到满足时,这种性质才能凸现出来。
  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身份权的根本属性和人格权的依附性属性,我们可以尝试把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这样一种定位,即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人格化的身份权。这种定位一方面科学地厘定了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为违反或侵犯夫妻忠实义务,从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又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 正如有学者所谓,“抚慰金请求权之应由人格权被侵害扩张及于身份权,非因其同属非财产权,而是因为身份权亦具有人格关系上的利益,此为关于人格权规定得‘准用’于身份权的内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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