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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


田园;曹险峰


【摘要】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夫妻的忠实义务受到普遍的关注,虽然这一问题因新婚姻法的颁布而暂时告一段落,但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更宏观上的认识也许才刚刚开始。本文尝试从法律性质定位、价值分析及人文关怀性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希有助于对该问题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忠实义务;身份权;人格权;人文关怀
【全文】
  配偶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问题是我国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依据通说一般认为配偶权应当包括: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住所决定权,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在众多权利义务当中,争议最多,内容最复杂,实践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当属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是配偶权理论的核心,也是配偶权能否在立法上得以确立的攻关点。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姻外性行为,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本文采用狭义解释。
  在伦理、道德、文化中确立夫妻的忠实义务并没有异议,但当拟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时,便一石激起千层浪——观点纷繁众多,赞成者众,反对者亦层出不穷。于是夫妻忠实义务应否纳入法律中加以调整成为了哲学上二律背反式的矛盾,立法者一时进退维谷。对于这样的问题徘徊于具体的个案之间是很难得出果决的结论的,这时我们不妨将视线拉远、拉高,尝试从宏观上探讨和定位夫妻忠实义务。
  一、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一项重要内容,但仅仅认识到其重要性仍离我们的理性相距甚远。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如何在配偶权中为夫妻忠实义务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特征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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