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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电信神秘的面纱——一起手机欺诈销售案剖析

  (1)《电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电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发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它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局销售“小灵通”是利用营销单位的销售系统, 买出电信终端设备的商业活动。它有“发送”活动,但“发送”的是有形的商品,不是“信息”,“发送”所依靠的是人组成的销售机构和销售系统,而不是“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它有“接收”,“接收”的是对价的货币,而不是“信息”,“接收”所依靠的是“小灵通”手机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对价,而不是依靠的“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 因此,销售“小灵通”行为不是“电信”行为”。 (2)《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第2条规定 “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某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LU-PS21型无线市话手机——“小灵通”,其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说明它是电信终端设备。 (3)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服务标准》则对“电信服务”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 该《标准》按“通信服务规则”、“服务质量”、“通信质量”对电信业务进行了规范,如服务质量,主要有: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标准共13项,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标准共5项,数字蜂窝移动电话服务质量标准共10项,无线电寻呼服务质量标准共9项,数据通信服务质量标准共4项,租用电路服务质量标准3项。但对出售移动电话手机应遵守的规则没有规定。说明小灵通不属于电信服务范畴。
  不可否认,电信局在销售“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过程中,以其独占的电信网络资源,延伸开展无限市话业务,具有合二为一的特殊之处:既是无限市话手机商品的销售者,又是无线市话 网络 资源的服务者。合二为一的特殊性,并不能掩盖原告一分为二的角色:无线市话手机所有权转移时无线市话手机销售者的身份和无线市话手机所有权转移后无线市话业务服务者的身份。   实际上,卖手机就卖手机,卖手机就是销售手机商品的活动,不是电信活动。买卖成功了,买受人才能打电话;电信局网络不够,打不出去,是电信业务问题;打电话掉线,是电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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