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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电信神秘的面纱——一起手机欺诈销售案剖析

  2、电信局发布的广告要约具有明显的隐瞒性, 狡诈地实施了他的欺诈行为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⑴ 电信局有对受要约人如实告知优惠大酬宾的决策者的义务;⑵电信局在自己对小灵通“特优大酬宾 ”降价后价格走势不能作出准确判断的前提下,有对受要约人就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是否有期限降价和是否降价后恢复原价 不 作 肯定陈述的义务;⑶电信局有就“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价格对善意相对人如实告知 的义务。但电信局在两次广告要约中没有履行这些义务。1月9日发布“特优大酬宾”广告后,2月2日更以“紧急通知”发布第二次广告,称2月8日后复价1100元,事实上却并未恢复到1100元。 狡诈地实施了他的欺诈行为,使电信局的合同欺诈的主观故意 表示于外部。
   3、电信局的欺诈行为使善义相对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错误 的意思表示:电信局广告要约发布后,由于其欺诈行为,使善义相对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特优大酬宾”降价, “特优大酬宾”后涨价, “特优大酬宾”期内期外购买,一台就相差300元。因电信局这种虚假价格调整的意思表示,至2001年2月15日, 502名受要约人为了规避“特优大酬宾”期满高价位购买“小灵通”的不利益──每台多支付300元,相继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分别以每台800元的价格从电信局处承购了LU—PS21型“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 ,共计 502台。 2001年2月16日,当电信局接到分公司《关于 开展小灵通集团客户购机优惠活动的通知 》后,明知“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在2月19日即将降至400元左右,却继续实施其欺诈行为,诱使善意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诱使善意相对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2001年2月16日至19日,4名买受人与电信局以800元/台成就了买卖“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合同关系。
  4、电信局的欺诈行为侵害了502名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2月16日,被电信局隐瞒的“小灵通”无线市话手机价格继续降价的真实情况显现出来━━“集团销售,每台400”到此,电信局欺诈行为真相大白。502名买受人 在 “特优大酬宾”期内购买LU—PS21型“小灵通” 比“特优大酬宾”期满购买LU----PS21型“小灵通”每台多支付400元。电信局的欺诈行为使502名买受人 的心理和经济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5、电信局 《关于集团用户购买(LUPS21 型)小灵通优惠销售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漏洞百出,只不过是利用“集团销售”作“掩护”,达到其欺诈前期购机者的非法目的。
  电信局案发被查处后,对复议机关辩称“针对集团用户进行的销售期”是从“2001年2月18日至2月19日”,“这一销售是在优惠期结束长达一周之后作出的销售决策”,“集团销售是批量出售”,“优惠期的销售是单机出售”,“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次性卖出的商品量的不同” “针对集团用户进行的销售期是从2001年2月18日至2月19日,这一销售是在优惠期结束长达一周之后作出的销售决策”。实际上电信局于2001年2月16日就作出了《关于集团用户购买(LUPS21 型)小灵通优惠销售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该方案假借集团销售之名 “掩盖”欺诈前期购机者之实体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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