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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我们看到英美国家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职能与大陆法系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双轨制的国家中公司监事会的职能相当接近,监督都是其主要职能。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二者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孰优孰劣,难有定论,因为公司经营的质量、业绩等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分别与其公司传统、理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概言之,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都是有其制度背景的。笔者并不否认二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但也不可忽视两种模式制度背景的不同以及兼采两种模式可能产生的冲突。
  3、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
  我国公司机关构造是双轨制模式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另在证监会制订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此可知,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同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同是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权责不清。要么导致重复监督,要么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有谈何提升公司价值呢?此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但监督的侧重点、方式、时间界限等尚待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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