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对于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功能,制衡控股股东,改变内部人控制的现状,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比较
  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单轨制模式,公司机关只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由于董事会是会议体的机关,不能亲自履行决策、执行及监督职责,故其下设各种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一般业务的决策,执行委员会通常由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还设有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负责履行监督职责。就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言,通常认为,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有如下职责:(1)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监督;(2)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3)在执行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4)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免及其行为标准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 。海尔梅斯养老金管理公司强调,独立董事的关键作用是确保总裁和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集中精力使股东的长期价值最大化。为此,应负起三个方面的责任:(1)治理功能:确保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参与新董事的任命和监督执行董事的行为;(2)战备处的功能:在战略决策过程中导入他们的独立判断;(3)专长:提供公司没有的技能和经验。由此可知,监督无疑是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之一。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司法定监督机关。大陆法系沿袭成文法的传统,在立法上讲求权力制约的平衡及法律规范的细致、机构的对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结构的设计上安排了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作为监察机关。[4]即所谓的双轨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公司机关构造实行单轨制的国家的公司中不设监事会这种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监事会是一些设监事会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监督机关。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各国的具体规定又有差别。德国公司中由股东大会产生监事会,由监事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高于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不仅是公司的专门监督机关,而且也是公司的领导机关。在日本、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关,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是公司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监事会不得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通常只在董事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5]监事会作为公司中独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其职权主要可以概括为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其职能即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