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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那么何为公司治理结构呢?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督导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以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关系。一个现代公司能否高效运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独立董事制度因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特征而倍受青睐。目前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人数比例和职能都得到了突出强调。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8%。
  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公司治理结构在中国许多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确实是一个薄弱环节,亟需进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是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股权过度集中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大量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案例。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而且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经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董事和经理不受来自董事会内部的监督。 (3)监事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缺乏履行职责的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导致监事会无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故流于形式。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沦为管理层的“橡皮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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