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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重新犯罪中的经济因素

  “社会发展进程的成熟带来犯罪率的稳定”[5]。社会发展是系统综合性的发展,其中经济发展是整个社会有机系统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成熟到一定程度,必然带来整个社会有机系统的成熟,提高社会对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控制预防能力。同时,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减少了诱发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亚文化因素。96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成功实现软着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完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后来的“9.11”恐怖事件虽然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重要影响,但我国人民币保持坚挺,国民生产总值保持了7%左右的增长速度,人们对经济前景的预期普遍较好。同期的重新犯罪率出现了稳定,其中的经济因素影响主要在于:(一)市场主体竞争观念的强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无序的市场状态逐步被消除,公平竞争的观念加强,无论主体身份如何,在市场面前一律平等,经营能力成为衡量一个人才能的主要杠杆。这给诸多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谋生致富增强了信心,社会对他们的排斥感减弱。(二)分配制度的合理化,减弱了刑释解教人员的报复社会的心理。而分配制度的合理无非来源于经济的发展成熟以及其对社会法治的促进。(三)经济发展带来了就业机会的增加,基层组织的加强,为政府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了条件。而实践证明,安置帮教工作做得好的地区重新犯罪率低。
  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彻底消灭重新犯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只能使重新犯罪率在一定水平上保持稳定,而不能最终消灭重新犯罪。因为“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即使是占主导地位的单一因素,也无法决定整个犯罪现象的升降、产生和存在问题,而只能起主导作用”[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存在利益差别的经济,各个利益主体还不得不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断工作。重利意识还是市场主体的主要意识,重利并不是一件坏事,但重利忘义就不可避免的要产生犯罪和重新犯罪现象。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不可能使各个利益主体的要求都得到满足,国际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仍将存在,这一切决定重新犯罪将在一定水平上持续存在。但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健康发展的前提下,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存在,决定重新犯罪率不会很高,不会成为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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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血通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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