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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重新犯罪中的经济因素

  2、90年代前中期的继续攀升阶段
  据上海市统计,1992-1997年全市共发生刑事案件149788起,年均发案24964起,由于发案总量基数增大,这一时期年均发案增长率为20%,重新犯罪率同步增长[3]。另据某市对1996年严打整治斗争中新收押犯人的统计可以发现,其中重新违法犯罪的比重也都较高,但较80年代末期的水平相比呈缓慢增长势头。
  3、97年以后的持平发展阶段
  根据97年、98年前后的各省统计资料显示,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都在较低的范围之内,而且较前几年均有下降趋势。各省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如下表[4]: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分省情况表(略)
  另据福建省泉州市司法局的统计资料,1998年至2001年9月全市共有刑释解教人员7920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5565人,解除劳教人员2355人,重新违法犯罪的144人,仅占1.8%。
  二、  经济因素对重新犯罪的主导作用
  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这里所说得经济因素主要是针对影响犯罪和重新犯罪而言的,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经济运行机制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现象。
  80年代末期的重新犯罪的高峰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必然伴随物。70年代末期,文革刚刚结束,国家处于百废待兴之际,禁锢人们思想的条条框框被打破。这一时期产生的高犯罪率现象也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的。城市中的待业青年数量庞大,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社会根本无法提供如此之多的就业机会,这使诸多青年产生了被时代所抛弃的挫折感,自暴自弃,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80年代末期,我国经济情况虽有所改观,但却陷入了高度的通货膨胀,人们对经济前景的预期普遍较差,加之经济体制已经改革而其他配套改革尚未到位,多经济成分,经营形式,致使社会基层组织瘫痪,功能薄弱,而这一时期有大批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绝对贫困和社会控制力的减弱,使他们又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
  90年代以来,我国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稳步前进,国民生产总值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必然牵动社会整体嬗变,从而造成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内社会结构失衡,致使犯罪加倍增长。社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社会角色的多元化,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的扩大。而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也没有完善的法规约束,致使市场处于近似无序状态,各种欺诈行为恣意横行。这些无序状态不断反映在人们的头脑当中,加之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成为了诱发犯罪的因素。有过犯罪经历的人这时回归社会,得不到社会的接纳,却有浓厚的亚文化氛围,便会产生强烈的报复社会的心理,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  经济因素对重新犯罪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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