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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两岸学者座谈会

  第四,传销组织是否到“公平交易委员会”备案。
  第四,参加人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契约。
  传销如果发展成为社会实践,一定是大事,所以必须防患于未然。
  最后讲讲24条这一个流刺条款,主要是对搭便车行为,交易资讯透明化的一些规定。
  以上是我就“公平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说明。
  自由讨论:
  北京大学“网络与法律”研究所郭懿美博士:
  请问张恩生学长(编者注:张恩生先生与郭懿美博士均曾就读于台湾大学。)icp等网络业者在世纪的案件中有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张恩生:
  这个问题很好,有线电视,电信,网际网络(internet),电子商务这四个产业是对未来经济非常重要的产业,信息高速公路主要依靠的就是电信与internet企业。“公平交易委员”会做了五个方面的研究,除了以上四个领域外,还专门研究了这四个领域整合之后会发生什么样的问题,一些相关的文章正在发表。大家都已经有了共识。针对有线电视这个产业的规范“公平交易法”已经相当的成熟了,有了许多规范原则。
  1996年台湾开始开放电信业,电信服务开始解除管制,1998年中华电信公司成立,管理者“电信总局”与电信公司分离,中华电信同大陆的中国电信一样也是独此一家,但是我们强迫它逐渐的编列计划,把它的不同业务释放出来,最先释放出来的是比较容易赚钱的移动通信业务,现在经营移动通信的这个部分已经收回了成本,开始在上海和AT&T结成策略联盟,积极向大陆市场进军。接着我们又陆续的强迫中华电信开放了固定电话的通道。
  internet服务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在固定电话网中租用线路,这中间有很多的问题。目前在台湾,租用线路也只能向中华电信申请,我们现在收到了不少isp的投诉,不过中华电信总有它的理由,说什么资源不足,没有办法。实际中中华电信与isp之间的纠纷太多了,isp由于在发展之中,也不大愿意开罪中华电信。而internet的世界是一个自由的世界,一般不希望公权力介入,所以我们一般会审慎的介入其中。
  电子商务也是如此,目前发生的纠纷不是很多,“家乐福”在台湾也是有名的大公司,有一个计算机系的学生,一下子登记了注册了好多的域名,其中就有的“家乐福”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会审慎的依照24条,按照公司在本地是否著名,在符合20条、24条的前提下做出处理。
  我们目前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向是有意确立一个处理的原则,来供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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