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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两岸学者座谈会

  张恩生:
  在台湾的“公平交易法”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有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
  20条讲仿冒,仿冒有很多种形式,包括专利仿冒、商标防贸等,比方说可口可乐的瓶装,汽车车头部的设计,都在20条的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个业务我们有“智慧财产局”和管理商标的组管,“公平交易委员会”之管理著名的,也就是老百姓都认识的我们才管。台湾出过一套书,叫《脑筋急转弯》,是很有名的漫画书,有人出了一套《新脑筋急转弯》,这就由我们来管。不过20条由除外规定,如果使用的是普通大众都已经接受的商品的通用名称,那么就没有标志的作用了,也不再保护之列。比如说,KTV,这就不能叫一个标志了,大家都这么叫。可口可乐当年在美国同百事可乐打官司,说可乐是专用的名称,法官却认为,可乐在市场上太久了,大家都习惯的管那类饮料叫可乐,所以可乐已经没有了特别的标志的作用了。还有阿斯匹林,这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当时席卷了市场,时间久了,大家都管治疗头痛的药叫阿斯匹林,它就没有所谓的标志的作用了。我们称这样的过程叫“稀释化”。也就是一个商品在成长过程中它的所有者不注意保护特有的商品的标志,时间长了被人们广泛采用,特定的标志也就得不到竞争法的保护了。
  21条讲的是不实广告,标志的内容虚伪,不实,从语言上可以产生误认的结果,当然在实务上,这种误认必须是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之下的结果。比方说某一种面,为了形容它辣,在电视上的广告里吃面的人口中喷火,有人买了之后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投诉说他吃了口中没有喷出火,别人吃了也没有喷火,指控该广告是不实广告。这种正常人的疯狂的想法不应认为是误认,我们必须保护合理的广告创意。法国有一则汽车广告,说的是法国的雷诺汽车一年在德国销售2000辆,而德国的奔驰汽车在法国一年销售才2000辆。事实确实是这样,但是法官认为这会让人误认为雷诺汽车比奔驰汽车好,因此判决它是不实广告,所以,法官是否判决一个广告为不实主要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22条讲的是损害他人商誉,有两个竞争者,一个说另外一个公司被拍卖了,被查封了,何种攻击对方的发送传单的行为都是损害他人商誉。
  23条规范的是传销行为。传销被人称为“老虎会”。“公平交易法”告诉老百姓一个简单的审查一个传销活动是否为非法的标准。
  第一,一个传销活动是不是以拉人头而不是靠销售商品为主要的赚钱方式,
  第二,出售的产品是不是没有什么价值,却被卖到很高的价格。
  第三,传销组织的契约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任意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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