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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两岸学者座谈会

  犯罪是很严重的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刑法讲究罪刑法定,要求构成要件明确,而公平交易法的规定往往是比较模糊的。检察官从罪刑法定出发,很难发动刑事追诉,所以,在这次修正中的一个调整就是先行政、后司法,即一个行为必须先以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违法作出一个决定,如果被处罚者不执行处罚的决定,才提交公诉,即检察官起诉的是被处罚者不履行行政命令。“公平交易委员会”取得了主导权。
  “公平交易法”并不是一般的刑法或是社会秩序法,它不是以打压企业为目的的,它并不是经济警察。市场上很多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行为实际上是理性的,是因为市场的结构不合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交易委员会”不仅仅要执法,还要规范市场,它要管得不限于谁违反了法律,还要管其上游的结构,所以“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地位,在竞争中有发言权。
  美国和日本都有一个独立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反独占事务的委员会,都是高度独立同时也是高度孤立的,它同政府脱离,没有办法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相反的,它国家的类似的执法机关则处于一些政府部门入经济部之下,对于整体产业的发言的机会也很少。台湾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公平交易法”立法完成之后,一方面不像美国、日本的委员会那样孤立于政府之外,可以对政府的政策方针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并不受“经济部”之类的部门控制,是与部同一级别的机构,即使是“行政院”也没有办法干预。“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是有保障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委员有固定的任期。
  第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委员不应代表任何一个政党的利益,同一个党的党员在委员会中的人数不能过半。
  大家都知道台湾刚刚发生政府更替,大批旧的国民党政府的官员下台,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委员因为有固定的任期,并没有下台,政府更替对委员会影响很小。这就是委员会独立的保障。所以它在法律上可以摆脱各个方面的压力。同时它有高度的专业性,委员们大多是的学术界人士,擅长经济或是法律,可以在政策层面提意见,对政府施加影响,在政府的会议中也有发言权。韩国在1996年修改法律的时候,也做了类似的制度设计。
  “公平交易法”颁布的时候,面对的是一个对它完全陌生的社会,是一部面临高度困难的法律。德国立法的头十年兵没有什么成效,日本更是糟糕,直到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才有了一些改善。法律面临的困难就是让人们从观念上接受竞争是一个好东西。“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第一任主任以前学的是市场营销,他把这部法律大力推广,其宣传比其他许多法律务实的多 ,这为“公平交易法”的事实作了不错的准备。我们已经在一些领域看到了公平交易法的成效。比方说联合,过去这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在台湾只要竞争稍微激烈,就会产生联合,现在这样的现象已经减少,独占地位的滥用现在也没有发生。德国也没有发生过独占。当然独占的认定也是很困难的。结合案件在台湾很多,但大多的申请都会被许可。日本和欧洲都是如此,美国做得好一些,台湾虽然很努力的在做,但是没有什么成效。政府对垂直行为的管制有了一些成效,现在是需方处于强势地位,“公平交易法”19条发挥的作用,对需方的不合理条件发挥了功能。我这里讲的功能都是法律功能。如果要问实际上的功能,有这部法律与没有它有什么不同?在台湾多少已经看到了一些。一般民众对于竞争的观念已经可以接受,已经认识到竞争的优点,相信竞争可以带来更大的好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信仰,在目前来看,各个国际公约都把竞争法列在非常重要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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