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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两岸学者座谈会

  第二,管制的力度,是采用禁止原则还是禁止滥用原则。台湾对联合采禁止原则,对企业结合采禁止滥用原则,结合必须事先经过政府的许可,有一定的不易跨过的门槛。国外对企业结合采知会原则,告诉政府一声就可以了。从这里来看,台湾的立法是高度立法。
  第三,从除外来看,竞争法的管制范围有没有排除一个产业。没有一个国家全部用竞争法来规范各个产业。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6条没有采取产业性排除的方式,而是制定特别法,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规范。所以,没有一个产业不在竞争法的规范之下。而且特别法还必须经过“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查,,如果它违反了竞争政策,则仍然可以适用竞争法。
  第四,执行的方式是否多元。多数国家是通过行政机关执行竞争法的,行政机关应该把多少资源投入到执行竞争法上,并没有法律的保障。因而竞争法的执行度很低。台湾的“公平交易法”在第四章专门针对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规范,这个委员会有200多人,大部分是公务员中有经济、法律知识的人。除了行政执行之外,司法诉讼也是执行“公平交易法”的途径,美国有90%的案件是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人们还可以启动集体诉讼等等通过司法来解决。虽然其又非常有效率的政府机构来执法,但是仍然非常通畅的民事诉讼的渠道。台湾的“公平交易法”30条到34条有许多民事执行规范,甚至还可以追究违反“公平交易法”的人的刑事责任,由检察院起诉,把某些行为认为是犯罪,这在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发展中国家较多一些。台湾把独占行为都犯罪化了。所以总结起来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有三条渠道可以执行,因此我个人来看,这个法律是高度立法。而政府为了不让人们被这个法律吓坏了影响经济,宣称它是低度立法。
  由于公平交易法有三种执行方式,相应的就有三种责任形式: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前不久“公平交易委员会”有一个研讨会,我也有一个小论文。破题的一句话是,“独占猎人们,现在是最好的打猎时期”。这就是行政管制。行政部门权限很大,有课以罚款的权力第一次最高可以罚2500万,第二次最高可以罚5000万元。这和美国、德国比起来其实是小儿科,他们常有几亿、几十亿的案件。
  人民还可以提起民、刑事诉讼,去年“公平交易法”有一个修正,对三元化的执行进行调整。强化了行政的主导。七八年来的实践是行政执行一枝独秀,民事萎缩,因为行政执行机关实在是太强势了,太方便了。一封检举信就可以了,而民事诉讼的成本很高,刑事执行中检方没有公平交易的知识,经济知识也不多,因而不会主动发动,主要是等着“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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