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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两岸学者座谈会

  “公平交易法”不是很大的法律,一共只有49条,实体规范是第二章第10条到第24条。第一章是总则、立法目的等。
  第二章叫“独占、联合、结合”,这些名词可能在大陆有不同的叫法,独占就是市场支配的地位、结合也叫兼并,合并,联合也叫共谋、卡特尔。这一章规范的是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我们称之为限制竞争法。而第三章“不公平竞争”则是用来规范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可以看出,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是把这两个领域合二为一的理发。这两章的内容实际上也有交错,19条有六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至少有四种是独占,所以严格讲,反独占的规范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公平交易法”里都有。23条的“多层次传销”学理上很难归类于独占或不当竞争法,日本叫“恶德商法”,是单行立法,我们也并入到“公平交易法”中间了。24条是很概括的条文,企业不得为虚伪、显失公平的条款,打击面很广。这被称为流刺网条款,流刺网是渔业的一种非法工具,大鱼也捕,小鱼也捕。如果前面的反独占法有遗漏的,那么在第三章就定义为反不正当竞争。去年台湾地震,全岛大停电,加油站无法用机器而只能用手工操作,有消费者投诉说有计量不公的情况发生,存在“欺罔”。这种交易的问题不是很严重,当时认为是趁火打劫,据说大陆“投机倒把”,应该是类似的。
  台湾的“公平交易法”的特点就是把被许多国家分成两个领域的,用两部法律来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当时主要是在国际经济形势的压力下的立法,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两部法律并不是没有关系,合并立法如果运用得当,并不是一件坏事。其他少数国家也有类似的的立法,比方说瑞典、德国都有类似的考虑。总之,我们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的联系,在台湾由同一个机关来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底在追求什么样的目的,它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是竞争还是竞争者?是消费者还是企业?是多元目标还是单元目标?美国芝加哥学派和哈佛学派的一直有争议。台湾产生了效能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是为了达到效能竞争。
  还有一个问题是台湾的竞争法相比其他国家地区的竞争法是高度立法还是低度立法。我认为是高度立法。所谓高度立法,指的是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我这里用四个标准来衡量之:
  第一,竞争法规范的范围和行为。比方说我刚刚提到了的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能滥用其地位,多数国家、地区有这样的规定,美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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