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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两岸学者座谈会

  所以当时台湾政府喊出的口号是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这三化包括了很多的方面,中间很重要的是在原有的管制被解除以后,有东西可以来替代。政府必须从另一个角度来监督市场。解除了管制,开放了竞争之后,不要因为政府政府退出了而由人为的限制来替代政府原有的限制。也就是政府不再管制人们的生产,销售,消费行为之后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己通过联合等方式来造成新的限制。所以通过竞争法律来配合自由化,可以认为是一种制度化。
  总之,80年代就有了这么一种想法,推动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障碍,直到金融产业管制的解除,进口障碍的排除之后在80年代的后期才真正得到了落实。再这样的一个观念与行动下,在利益团体的纠葛下,我们在90年代初才完成了立法。它的内容与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有相似的地方,但是还是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所以我简单分析一下所谓的国际上的三波竞争法立法的潮流。
  第一波立法的潮流是从1889年加拿大第一次竞争立法开始的,当时还有美国的谢尔曼法,它们的背景是当时北美高速工业化之下的立法,其他国家还没有类似的立法。
  第二波立法的潮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生在德国、日本因为受美国影响而制定了竞争法。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这些诸如竞争限制防治法、反独占法等名目的法律同第一次竞争立法潮流时的观念不同,它们制定的时代是凯恩斯学说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德国1958年通过的立法,是自由竞争同高度国家管制并寸的竞争法,表现在竞争法中有对很多公共事业、自然独占等产业的立法。在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之下,竞争法和各种经济强制管制法并存,不过竞争法对强制法是优先的。其他的国家如英国、法国同期立法的管制程度比不上德国。
  第三波竞争立法是8、90年代到现在许多国家、地区的立法,亚洲有韩国、台湾,欧洲有瑞典、比利时、英国、法国等国家对竞争法的调整。为什么?从80年代始,经济理论对对自然独占、市场失灵深信不疑改变成了对政府失灵的认识。因为实践告诉人们政府的管制时常失灵,市场的力量则可以充分的合理发挥。这从英国把许多的自然独占的产业用市场竞争来替代可以看得出。因此这一波的竞争立法虽然用同样的制度对卡特尔的行为、对独占的滥用进行了规范,但是背后有很大的不同,竞争法适用的范围扩张了,很多原来不适用竞争法的领域竞争法的精神开始贯穿其中,或者由竞争法的主管机关对解除管制的领域的诸如价格之类的问题进行规范。台湾的“公平交易法”的立法便迎上了这一趋势。
  接下来我谈谈竞争法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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