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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与应用分析

  二、争端解决中解释规则的应用分析
  条约解释规则虽然已经确立起来,但应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仍然不少。例如,由于处理各个争端的专家组并不固定而是临时产生的,那么不可避免各个专家组对于WTO协议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会造成最后报告中解释、认定的差异。虽然GATT/WTO争端解决报告并没有先例拘束效力,后案不必遵循先案,但这种差异无疑也会损害争端解决的连续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又如,《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既然是条约解释规则的精练总结,在应用中还会涉及到对第31、32条本身的理解问题。如果对第31、32条本身含义理解不清楚,那么适用其来解释其他条约时就会产生偏差。研读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可以发现这个理解不一的现象。
  例如,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应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2)嗣后在条约解释方面确定各缔约方对条约解释一致的任何后续实践(subsequent practice);…。”公约约文规定如此,但在实际中对于何者构成“后续实践”存在着不一致,争议比较多的是关于GATT/WTO框架下被采纳的争端解决报告(Adopted Reports)是否属于对GATT/WTO 诸协定在条约解释方面的后续实践。
  GATT/WTO在多年的争端解决过程中通过了大量的争端解决报告,这些报告对于制止纷争、稳定国际经贸秩序起来重要作用。报告中,专家组/上诉机构对涉及的GATT/WTO诸协定进行法律推理、解释并得出结论和建议。尽管这些报告在法律上对后继案件并无先例拘束力,但在实际案件中争端当事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却是大量引用以前争端解决报告并遵循其法律解释和推理。因而其已成为GATT整体实践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在解释条约时(如同其他国际组织的实践一样)作为基础。 
  对于争端解决报告是否构成后续实践,在美国汽油案中,专家组报告未置可否,但是在认定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否是相似产品(like products)时,报告写道“专家组根据术语‘like’的通常意思来审查此问题。专家组注意到这个词意味着‘similar’或‘identical’。专家组进而考虑缔约方全体在关贸总协定1947下的实践。这些实践是有关系的,因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指出‘在条约适用方面,关于其解释确立了各缔约方一致的后续实践也应当予以考虑’。专家组注意到依据GATT1947第3条决定相似产品的各种标准已为先前的专家组采用,这些(标准)概括在1970年边境税调整案工作组报告中…专家组认为报告中的这些标准对于根据第3条4款审查相似产品也是适用的。”从该段话文句中很明显可以看出,专家组认为以前的争端解决报告属于《维也纳公约》31条所指的后续实践。上诉报告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也未推翻专家组的这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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