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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与应用分析

  作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继承与提高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DSU),总结已往经验,在条约的解释方面规定“各成员方承认这种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各适用协定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惯例澄清那些协定中现有的各项规定。” 这样就明确了WTO争端解决解释条约的规则是“按照国际公法解释惯例”。但对于何者构成“国际公法解释惯例”,《争端解决谅解》并未指出,而是留给实践去解决。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上诉机构解决的第一起争端“美国-精制汽油与常规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报告中对此问题没有明确涉及,但是专家组报告在根据术语‘like’的通常意思来认定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似产品时,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在条约适用方面,关于其解释确立了各缔约方一致的后续实践也应当予以考虑”的规定援引了先前专家组报告中的认定标准。上诉机构报告则就此问题明确阐述到:“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得到了最权威和简洁的表述,其31条‘解释的通常规则’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该‘解释的通常规则’已为本争端的所有当事方和第三方所采用。这个‘解释的通常规则’已经取得了传统或习惯国际公法规则的地位。因此,其应是DSU第3条第2款中所指示的‘国际公法解释惯例’之一部分,可以用来澄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宣言》及附件中的诸多适用协定中的规定。” 
  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中,对于条约解释,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注意到‘国际公法解释惯例’是指《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GATT专家组以前就曾经根据《维也纳公约》来解释GATT。专家组注意到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这个以前实践的法律固定,并且本争端各当事方对依此为基础进行解释并无异议。” 上诉机构报告不仅认同了专家组报告的观点,还在美国汽油案上诉机构报告的基础上,颇费笔墨地又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根据DSU‘按照国际公法解释惯例澄清协定’的要求,在美国汽油案中我们(上诉机构)强调了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1款‘解释的通常规则’来澄清WTO协定的必要。我们强调该规则已经已经取得了传统或习惯国际公法规则的地位。毫无疑问,《维也纳公约》第32条‘关于解释的补充规则’也同样已取得了此种地位。” 
  可以认为,上诉机构通过这两次报告已经旗帜鲜明地将《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奉为了解释WTO众协议的规则。这既是对DSU中“国际公法解释惯例”的明确,也对以后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释工作起到了实际上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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