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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素质问题的几点断想

  此外,在谈到法官素质问题的时候,我们常常谈到法官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这个问题常常成为理论界甚至学术界评论的焦点,然而实际的情形是:从社会总体结构和体制层面分析,大多数的议论觉得法官的低水平和非专业化应当得到谅解,毕竟就目前的局面来说,法官从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并不是奔着法律守护者这一神圣职责而来,而仅仅是为了解决就业或者生计问题。每年有那么多够级别的复转军人毫无选择的塞入法院系统,而且相当一部分从部队直接转化为法官群体的领导,操持业务的法官面对这种非专业的领导,将采取是怎样的心态并选择哪种行为模式,变成非常难以决断。在经年累月的业务工作中,当业绩水平不被认可时,法官会转而寻求业务以外的目标,玩弄、游戏法律以取得个人实惠、甚至进而可得领导欢心,不排除在法官的行为选择之列。
  如果说法官的业务水平是可以理解甚至需要谅解,作为法官的品行却是目前更应当关注的,而且是更容易造就的。善良的人们或许倾向于相信:法官队伍中确实有不少的法官们在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同样不可忽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有不少法官正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以制造判决,剥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下面提示的一个例证是制造判决的典型,笔者将这个灰色的案例进行摘要,以便共享客观存在的司法腐败气息。J省J市居民王某(女)所居住的旧房是其母亲的养父王太昌于1948年租来开店,1950年购买并交纳契稅办理房产证的祖业。祖孙三代连续居住至今。1990年,祖父王太昌曾经合营过的J市五交化公司申请取得该房的房产证,随后申领取得土地证,而真正的所有者一直没有申请换发房产证。王某1993年才知道自己居住了三代的房屋被人领走了所有权证,遂请求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遭到拒绝。1995年,取得房产证的五交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迁出自1948-1995年连续居住的自有房屋,法庭立案后,王某提出系自有房,法庭裁定中止审理民事诉讼,限王某自裁定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按期就房产证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原派出法庭的庭长、房产民事诉讼的主审法官已经是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行政诉讼起诉后,法院以王某主体不合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随后,王某之父母刘氏夫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在没有辩论质证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审判长从档案馆拼凑所得的笔录,判决原告败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1999年底恢复房产民事诉讼,法院以五交化公司已经拥有房产证为由,判决被告王某败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仍在等待二审的判决。
  对于这样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已经不再那么重要,而处理的曲折艰难对社会和本案当事人来说,比任何写在纸面上的法律都要真实。法官的良知固然是个人问题,但当法官缺乏社会基本的良知,玩弄法律时,当事人以及社会必将对法律产生绝望和憎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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