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借鉴意义

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借鉴意义


整理者:郑礼仁


【全文】
  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借鉴意义
  ——法治之路系列之学术沙龙
  主办:法学院研会  协办: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1年1月5日
  潘剑锋:北大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人大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清华法学院教授
  范愉:人大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北大法学院教授
  潘剑锋:
  就日本晚近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先谈几点看法,抛砖引玉。
  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二战后日本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第一次是在美国的影响下进行的,对日本来说是被迫的,但大量引进了英美法律制度。第二次,是1962年,动因主要是日本司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案件周期长、司法人员不够等。这次改革有个“法曹一体化”的争论(法官、检察官都从律师中选出),却无结论;但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国民诉讼方面取得了成果。第三次是从1999年7月开始,一直处于论证阶段,论证阶段要持续到2001年6月30日;但从铺开的架子看,其决心很大,成立了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改革目标相当明确。就这次改革及对我们的启迪,我想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司法改革的机构与统一性问题。日本99年6月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法”,正式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有法律界(学者、律师)、企业界、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审议会对内阁负责,主要是咨询性机构。审议会的工作主要是调查、分析、综合意见,最后制定改革方案。截止去年11月9号,已开了38次会议,平均每10天到半个月开一次会,并在每次会结束时确立下次会议议题。会上一是综合意见,二是讨论。如果讨论还不明晰的话,则举行听证会。另外,他们还组织考察团,到国外考察。论证到2001年6月30日,出改革报告,2000年10月份已出了一份中期报告。有这样一个委员会,则工程有序,可行性和统一性很强,如对律师制度、法律教育制度都进行了讨论和设想。由此反观我国则差了很多。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法院有五年纲要,检察院有三年改革实施意见,律师制度改革计划尚无。这样则可能导致冲突与混乱,尤其涉及到部门法冲突时。
  2.改革的计划性与严肃性。因为日本改革有这样一个机构,所以其步骤很明确,表现有序。而我国的司法改革缺少计划性,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什么步骤、目标等都不清楚,实为“脚踏西瓜皮,滑到哪儿是哪儿”。我们现在的改革措施的有必要,但有的无必要,为改革而改革。这种无序性则使司法成本很高。另外还涉及到改革的严肃性即合法性问题,例如我们改革措施中的试点问题,在中国是合法的,但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所以日本在论证阶段不推行,直到最后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