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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三)

  谢晖:
  我感觉从80年代,中国的学术批评还是有很大发展的,基本上是两种模式,一种是简单的介绍性的,另一种则是在阐述之后发挥自己的思想。法学界有几个人物是比较引人注目的,例如梁治平、徐忠明等。我在阅读这些文章时有个感受。我觉得他们共同的特点是用书评表达自己的思想,当然他们也有区别,如梁治平侧重于人文价值、徐忠明侧重于他的法史学。这里我想提一个问题,即如何客观地谈这本书的真相?大量思想的表达会不会冲淡原著的原意?所以,在评论时更多地关怀文本的原意。
  (因记录缺失,下列部分内容仅列提纲)
  柯荣柱:关于海波的文章
  1.发现更多的经济学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和我们的经济学方法本身仍是有差异的。不单纯是一个成本收益分析。何文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考察经济为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运用。不能把利益成本分析简单化。
  2.分析一个法律中的悖论
  本来目标是保护,出台后效果却大相径庭,何文能否把行政诉讼实施…
  强世功:关于徐忠明专著
  1.现在书评少,所以,只要是书评,便是好的,这是一个偏见
  2.梁治平写的不是书评,而是读书感想
  但徐书是规范意义上的书评,而不是读书感想
  3.在学术范式意义上,徐书做得不够,忽略了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
  ①说了什么、怎么说方面,做得很充足
  ②批评时,对实质理论的批评没有,没有讲
  ③目前对梁治平理论的批评最到位最致命的是苏力,并且两者代表两种范式,并导致苏力把范式转向了不是文化,而是制度,他把文化看成知识。
  ④黄宗智对梁治平的批评又是一个很到位的例子,他揭示了“表达与实践”是两种理想,有对立的紧张。
  ⑤文化类型学如何建立/考古学不是历史学,历史学家也不是考学家。
  ⑥苏力关注行动,行动是合理的,排除超越行动者价值的价值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力的逻辑是行动的逻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和中国具有同样的价值。
  (因记录缺失,以上部分内容仅列提纲)
  赵晓力:
  我谈些学术批评的看法,但不限于此书,与此书有些关系。贺卫方老师在序言中提到大家公认学术的健康发展固然需要原创性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可公开、严格的制度,这似乎意味着学术批评并不是学术本身,它需要公正精神。我认为恰恰相反,学术批评就是学术本身,学术批评很难有公正。我运用的是布迪厄的文化生产理论。学术生产者与学术消费者的关系既是大众生产理论上的市场关系,又有其独特性--消费者同时又是竞争者。因此学术领域无法追求公正,要批评者做到公正是不大可能的;学术伦理无法用公正的标准,我更倾向于真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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