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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三)

  在当今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刘星先生的著作值得一评,他主要是用“后现代”的研究方法。他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我已在文章中指出,这里不多说了。我想强调的一点是“后现代”的研究方法确有其贡献,因为思想只是在它向我们呈现的时候才获得了它的生命。每一时代,每一个读者都是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来理解历史流传下来的思想的。正是在不同时代的解释者和同一时代不同解释者的不同理解中,思想才能被充分呈现进来。所以,既然“前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思想的解释就必然是多元的,所以,刘星认为任何思想都是有成见的。但成见必须遵守其思想的内在逻辑,否则就会走向极端,走向极端的后现代主义必然进入自我解构的怪圈。
  在对这两种方法评价之后,我想对中国古代的研究提出几点应注意的问题:①“生命智慧”的含义及其与现有经验间的关系;②“不可言说”在思想中是指什么;③“心灵境界”是指什么。在用西方的思想对中国的古代进行研究时,有没有对这三个命题给以充分的关注?
 
  刘广安:
  忠明教授刚才讲了谦虚的话,但其表现了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报负。
  忠明的书中涉及了杨宏烈先生,并进行了评价。但我想我们为什么要用今天的研究方法去要求30年代的人?要是这样的话,《史记》、《资治通鉴》也不是伟大的著作了,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今天的需要。这是我提的第一个问题。
  我近几年的研究总认为法史学的研究主要以史料认识为基础,而不是以理论推演为基础。所以系统了解读懂问题的相关史料是第一位的问题,至于采用何种理论方法说明则是各显高招的问题,是第二位的问题;前者是关系到认识基础对错的问题,后者是关系到认识水平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应对史料的追问予以特别的重视。
  近来学界比较倾和于思想探索的评论,姑且称为探索性评论,主要是把读者同向问题的深处,用意往往超过著作原作的范围,主要意图是展示读者的才思。我认为这不能代替简介性评论,更不能代替对作者原著的研读。
  其他就是忠明对书本上研究法律的轻视。我个人认为书本上的法律有局限性,但研究这种文本上的法律的基本观念、法学水平、达到这种法学水平的各种历史因素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也不是研究话的法律所能代替的。正如我们研究清末修律,虽然没有实现,但它对我们的认识价值是同样高的。
  田涛:
  我觉得徐忠明的书是一本非常好的书,对中国法制史近百年的法律学说进行了很多探讨和清理。当然对书中的一些观点,我并不完全赞同。不过有些词汇对我来说很新颖,但我不反对这些词汇,这些新的语言也促进了法制史的发展。还有一点,作品中对史料学不是十分重视。但尽管如此,这是一种批评,批评对学术界非常重要。所以我非常推崇这本书,它使用了很多批评。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我赞同刘广安教授说的对史料的追问,比如在批评黄宗智时对其文章中所引用的大量文章缺少追问。造假书是中国古代文人借以标新立异和挣钱的一种手段,不去挖掘材料而制造假材料古已有之,所以这种批评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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