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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三)

  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司法能力有限,法院常常把撤诉(动员撤诉)作为个案处理遇到困境时的对策,在行政诉讼执法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功能必然是有限的。
  另外我想说的是,如果把目光过于集中在“民间法”问题上,可能会遮蔽我们对更重要的问题的关注。相反,行政法学者从一开始就从经验出发捕捉到了行政审判制度环境的制约因素。
  范愉:
  我从范式研究的角度进行评议。
  首先,这篇文章从问题出发进行了实证的研究,这可能是一种范式的转换。我认为,科学研究首先需要信息和知识的积累过程。很多学者是通过翻译和编辑一些外国的资料和学术信息来形成和发展一个学科的,但同时对国内的资料研究比较缺乏。
  (因记录缺失,以下仅列部分提纲)
  2.范式角度,方法角度的评议
  ①编译外国资料和外国学术信息,占领制高点
  ②获取更多的更丰富的实证信息是范式转换的一个前提
  ③研究方式的多元化是必要的
  3.基本上采用了部门法学和法解释学的方法。
  典型的形而上学(无贬义)〔范老师以为有点遥远,不贴实际〕
  4.何文关注了社会实际,运用了法社会学。但只指出了问题。另外:有个逻辑上的问题仍需回答:在目前情况下,完全在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主义是否可欲?
  郑永流:
  法学是科学吗?
  1.这是否一个假问题?
  2.范式是方法,因研究对象而异。
  第二时段(10:30-12:00)
  徐忠明:
  1.传统不明、知识系统不明--学术史的清理
  2.①国家法与民间法
  ②全国性法律制度与区域性法律制度
  蒋浩: 
  1.判断一本书的标准和学者不一样。(注意形式上的创新)
  2.一个心愿:展开一个范式--高水平的书评如何写?
  (以上部分内容因记录缺失,仅列提纲)
  任强:
  徐忠明在书中认为类型化研究方法有相当大的可取性,但如果解释运用不当的话,会产生三个问题:法律文化研究的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悖论;法律文化的动态变化与法学研究的静态方法;法律观念解释与法律功能研究的悖论。我认为这种提法很有见解。但是,我们知道类型化研究是以发生学为基础的,首先去观察一个事实,然后确定一个类型,再用类型去考证事实,反过来再修改类型。所以我们说徐忠明书中多用历史事实来进行研究。即理想类型的建构是以考查历史现象为起点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张中秋、梁治平、黄宗智先生的类型研究有其存在的依据的。当然,徐忠明先生也并没有完全瓦解这些先生的中国文化的解读,但这种击打是不能不注意的,因为徐忠明先生是用历史事实说话的,如果一个理想类型经不住事实的反驳则是没有说明力的。所以可以把徐忠明的事实辩驳与张中秋等先生的理想类型比喻成轰炸机和航母的关系。批判一个类型更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构另一个更优化、解释力更强的类型,直接取而代之。所以,徐忠明先生的“轰炸”是卓有成效的,但我们也期望徐先生能建一艘自己的“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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