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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三)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三)


整理者:郑礼仁


【全文】
  【编者注:由于我们工作的疏漏,在录音中出现了失误,以致于范愉、郑永流、徐忠明、蒋浩、柯荣柱、强世功诸位老师的部分发言未能整理,只能提供简单的提纲,在此莼一向上述几位老师和广大读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三)
  2000年11月30日上午(8:30-12:00)
  主题:法学研究范式的个案研究
  主持人:张文显
  第一时段(8:30-10:10)
  分主题:人文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影响--个案评析
  柯荣柱:《企业间契约的实施、纠纷及其裁决--以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
  (评议人:赵晓力)
  何海波:《行政撤诉审查制度考评》
  (评议人:范愉)
  第二时段(10:30-12:00)
  分主题:学术批评的批评--以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为例
  徐忠明:《试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研究范式之转变》
  任强:《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式--徐忠明<思考的批评>读后》
  刘广安:《法学史评论的范式问题》--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读后》
  第一时段(8:30-10:10)
  张文显:
  昨天从宏观上对法学研究范式进行了研究,今天从微观上、个案上研究。现在请柯荣柱做报告。
  柯荣柱:
  张维迎老师和我的这篇文章在讨论时确定的意思是中国上前企业间契约实施方面到底遇到了什么问题,这种问题与司法体积和民间信用有何关系,然后对北京一基层法院七个月中的620份的经济判决作了分析,从中得到了某些发现。我今天不打算非常具体地谈这篇文章的内容,我想就经济学近20年来在契约领域中的研究进展,以及我们分析这种契约的思路做些简介。
  我们从合同的不完全性谈起,即很多事情是事先无法预测的,这就叫合同的模糊性,可分为外在性模糊(如何时发生火灾、车祸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事)和战略性模糊(是当事人的故意模糊,如身高中等以上)。很多时候二者难以区分,因为有外在模糊之存在,所以使战略模糊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不对模糊性进行过细划分。总的来说,模糊性源于两个原因:①某些契约行为是不可观测的;②有些行为即使能被当事双方所观察,但也可能无法被第三方所确认。那么就有了发生纠纷的可能,如何使契约实施呢?有这样几种实施的可能。一种叫双边机制,不需第三方的介入,例如一方交纳定金而使违约不划算。但有时双方机制是不行的,因而就有了声誉机制,即当事人因关系自己的信誉而形成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它有两种,一是重复博弈,二是传染性合同。这种声誉机制又被称为多边机制。另外,还有第三方机制,主要指法院。那么,法院实施与其它两种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到了法院是不是就都能得到解决呢?这是我今天要谈的重点问题,即法院的实施是如何失效,法院实施在合同实施中的作用应否被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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