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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中国学术规范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学术界的成熟有待所有人的努力,做编辑工作的更应当努力。我非常希望我们的学术环境能够越来越干净,越来越有序,能够使中国的学术界不要在国际上没有信用。
  张广兴:
  刚才王好立讲的,对我们都有启发。
  学者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为编辑,对可造就之才应当予以扶持。但是都要求遵守非常严格的学术规范和有新意,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这可能受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在地方上接触的东西可能少。所以大家写吗,还要提倡能写就写,通过自己的思考,慢慢积累一些东西。当然,如果要吃学术这碗饭,你必须遵守学术规范;不吃这碗饭,则无所谓。
  下面的时间不多,自由发言。主要是关于贺卫方提交的东西,认为其合理的就不用说了,因为他肯定论证过,主要是提出批评。再一个就学术规范,同学们可以提一些问题或谈些看法。
  王健:
  贺卫方教授刚才拿的Blue Book是非常严格的,统一的非常“可怕”,我从中受到了收益和训练。有这么一部统一的规范是非常有益的。我不知道贺老师提出的规范如何实施,是不是强制性的?有什么实施手段?当然,这一套东西也是有成本的,有的人因与此不同而必须改变自己的规范,这是一种代价。比较长期来讲,也会有些消极的后果。取消了不同的规范,就剥夺了不同规范体系间的竞争,从而可能阻碍规范本身的进化。当然美国的蓝皮书也在进化。希望我们借鉴Blue Book的合理之处,拥有中国自己的蓝皮书。
  贺老师的建议稿中列上引征的伦理规则,我是完全赞同的。另外,“对前人研究成果引用…”是不是可以换成“对已有研究成果引用…”,因为“前人”不太恰当。另外。“引征应是已发表之文献”,这很重要,涉主作者的权利问题,但表述上是不是还有问题,例如演讲、信件、访谈中话语的引用应如何处理。还有“引征应有明显标志”不是说得太清楚,当然也许不需要说得太清楚。
  总之,我觉得我们法学应当有自己的蓝皮书,当然这不是要通过立法形式,我们应当能够不断完善自己的蓝皮书。
  谢晖:
  贺卫方和王健说现行的规范是一个很糟糕、烦琐的东西,我在作编辑过程中也感觉到其有其好处。贺卫方的建议稿也有其好处,当然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重多的“同前注”。注和释分开是有其合理性的。
  王好立:
  就我们了解的加拿大、美国、德等的注释规范,一开始总是很薄的,后来是越做越厚,蓝皮书还不是最厚的,过两三年就会修订、增加。有的非常细,甚至包括不同语种的引证和规范,这也很有必要。我们到底要怎么做,必须明确下来,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实用手册,了解也不是很费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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