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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b.文章篇幅问题,有些不合理限制。文章不在于长短,应当言之有物。我们现在的《中外法学》已经不限制字数了。
  c.注释体例的混乱。这意味着中国学术界职业化程度太低,我们没有职业化的发展。作注释也是一个学术伦理的问题,我在提交的非论文材料中提到了七项准则,供大家批评指证。
  我再展示一下美国的法学刊物通用的注释体例,这本书叫Blue Book,这么厚,这是第16版,但听说已经出到第17版了。
  王好立:
  我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做编辑工作,特就我们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特别是与学术规范有关的,向大家汇报一下。
  刚才杨玉圣先生也谈到了近十年来中国有关学术规范的讨论。我曾受朋友之邀作过一篇点名(点书名)批评的文章,主要是批评剽窃和抄袭。正如葛健雄所说,学术成果的价值在于其被使用率,但他根本就不注明,你如何知道?!总之,我们对学术规范缺少注意。刚才贺立方提出的学术职业化的说法很少,至少证明我们学术界很不成熟。
  我认为学术规范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或说明从几个角度来看:
  从方法的角度,即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不能不遵循。
  ① 从伦理的角度,即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应当如实地标注自己在这个学术研究框架中的位置。
  ② 从技术的角度。
  这三个角度很难截然分开。从我批评的文章看,那种抄袭在这三个角度都是违规的。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创新,当前的问题是平庸化,这与学术研究、学术规范息息相关。当然,学术规范不仅仅是一个抄袭的问题,平庸化也是一种隐性抄袭,是在制造信息垃圾,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前年的“学术规范与学科发展”研讨会上,实际上是有争论的,问题是抄袭这种“小儿科”的东西还需要大声疾呼。我们当前的学术环境还不容乐观,对学术批评的抵触普遍存在。另外还有一些我们没有搞清楚的问题,例如前年的“学术规范与学科发展”的研讨会上有两派对立的意见,原因是一个上海学者点明批评我们某校一位学者的文章,有些批评还是比较严厉的,主要是批评其违反学术规范,但在研讨会上遇到了相反的意见。这些相反的意见主要是从方法的角度提出来的,即提出批评的学者是历史学界的,有些方面指出历史知识性错误,因而有些学者认为从学科交流的角度,批评者对另外一个学科的学科特点了解、尊重不够。这实际上就牵涉到我们学术规范和方法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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