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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我文章的最后还提到范式的不同对文章的长短的影响也不一样。我们现在很多刊物对文章的字数作了限制,但我记得《新华文摘》曾说某人的博士论文是3000字,在美国写成的,现在仍是该学科的经典著作。所以我认为并不是文章越长越好。我的观点是看你研究的内容大小、采用的研究方法灵活处理。我觉得编辑对学术范式有引导作用因而对文章的长短及采用的范式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才会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
  贺卫方:
  作为一个编辑,对学术范式转换过程中,法学刊物能够起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想法。我是一个编辑的老的爱好者,从读大学时就特别喜观阅读出版家、报人的传记,现在还保持着这样的爱好。如果做好一个好刊物、好编辑,这与学术范式间有个巨大的关联,但不是那么直接。从编辑出版的角度来追求学术范式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从积极方面来说,学术规范包括引证体系都有其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我们看一篇有注释的文章,我们就知道他的研究理路与基础;我们读非常规范的文章,它前面会有一个导言,导言有些问题提出的意义,下面的注释就会说对这个问题已有哪些研究,这实际上也制约着作者,要求其创新。有些人经感觉写无头无尾的文章,这是学术发展的大敌。所以我觉得学术发展的刊物的编辑严格讲求学术规范包括注释规范有密的关系。
  我目前觉得学术期刊影响学术发展的有下列几个不利的因素,制约了我们规范化的讲求。
  法学刊物太多了,而法学界每年值得发表出来的论文恐怕不那么乐观,各个地方各个机构都在办刊物,这样我们的生产力与法学刊物容量间的关系会产生紧张,尚且还有以书代刊的泛滥现象,这样就很允产生学术规范化。
  刊物本身的编辑制度的“官方化”影响刊物的内在质量。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学生办的刊物很少,而美国很多。即使北大法学院学生办的《北大法律评论》也面临很大的压力,搞学术批评很难。另外,各个大学各有自己的学报刊物,其主编者都是有行政级别的。这种“官方化”的体制可能使其商业性不是太强,但人时间长了会懒惰,很难形成激励。
  ① 刊物和学术发展间的互动性不够,没有有意识地去引导和发展学术风气。当然,杨玉圣所编的《学术界》就很有特定,也很爱启发,喜欢发些批评性的文章。现在,刊物多以专号的形式来推动某个专题的研究,例如我们院有“中国引进西方法学”的专号,并将推出“司法改革”专号和“中国民法典编纂”专号。
  ④编辑规范、技术规范不够,我们缺少统一和规范化。具体的规范表现在:
  a.文章分类;显示出对学术产品的形态、型号的把握。我觉得现在比较合理的分类。象《邮鲁法律学刊》等西方法学刊物,它分ARTICLE(论文)、ESSAY(即简要各评论性的东西、短文)、NOTE、判例研究和书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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