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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我不赞成研究是没有范式的观点。从编辑的角度,在匿名审稿中,对苏力的文章一看就知道是苏力的,因为他的范式非常独特。所以范式是客观存在的,既便我们没有认识或追求,但在写作中总不经意地体现和运用着自己的范式。由于有的范式是不经意的而有的是刻意追求的,这种范式反映到作品中就有高低之分。实际上对法学范式的研究已经很早了,据统计以论文形式出现的涉及法学学术规范和研究方法的文章在20年间有60多篇,可以看出整个法学界对之的重视是不够的。因而要达成共识是比较困难的。
  对于有些学者从库恩的著作开始探讨范式问题,有些不以为然。因为库恩是外国人,不是用汉语写的,范式是翻译过来的。那么我们今天探讨范式,以中国的眼光研究中国自己的问题的时候,我们以外国人的理解来作为一个共同的认知标准,恐怕有些不对题。我觉得我们基本的对范式的认识上也涉及到范式的内容之一,即方法问题、语言分析的方法问题。因此对范式的研究首先应从汉语的范式的基本含义出发。我的文章中从词典的角度认为范式是一种学术  方法、学术的角度、学术的态度综合反映出来的学术形式。
  另外,我的文章中还提到一点,范式的不同决定着学术的深度和说服力。例如贺卫方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与一篇以英雄事例反驳贺卫方的文章。再如我对汗牛充栋的刑法书已越看越没味,但换法理学一个角度会有新的发现,如我文章中举的“吸毒”的例子。就我所了解的刑法和法理学,如果以学术成果对学术和社会实践的影响为标准,我斗胆地说不朽的学术成果还没有出现,杰出的成果很少,优秀的成果比较多,但更多的成果是平庸的成果。这与我们的研究范式有很大的关系,甚至包括学术态度和学术规范问题。这种学术意味着我们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脑力资源、物力资源。这也说明了我们今天的研讨的意义是非常现实的。
  当然,我文章中也提出了一个观点:法术范式不仅仅是个规范问题,不仅反关系到学术质量高低问题,更关系到我国能否出现学术流派的问题,而一国有无学术流派是一国学术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我国的流派还没有形成一个原因是没有成成共识的范式。当然,我不认为有一成不变的范式,同一学科内我也不认为有共同的范式。我们学术范式的选择不仅受研究对象的限制,也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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