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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① 从方法论的角度是必要的,多元化的方法导路是必要的;但是没有从具体问题分析,缺乏具体材料的支撑。
  ② 分析者在这篇文章中的立场是游离的,我感觉不到他是站在中国问题角度还是世界的角度进行分析。
  ③我们研究中国规范主义研究的现状和发展问题的立案点在什么地方;在中国内在的立场还是在国际上各种研究范式的交流的立场上?从我的学习过程中来看,我国的规范主义研究还仅仅处在国家状态,而未考虑国际上的研究状态。所以,我不同意说规范主义研究已经进入了死胡同。
  ③ 我国的规范主义研究能与国外同类研究相比吗?我们的研究是在中国问题的角度还是在对所有研究总结的基础上,我觉得这是应当阐明的。
  今天何海波就具体的问题用实证方法进行了研究,这种研究方式也是有价值的。但我也提些意见。
  该文分析的首先关注的一点是司法政策与撤诉率的关系,其用的关提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地方政府的压力角度考虑的,但并没有说明其具体运作到底怎么样,我觉得可以进一步深入。
  还有一点,本文的主题是撤诉审查问题,但到后来设的是撤诉率问题而非撤诉审查本身,我觉得这一点还不是十分,撤诉与审查、不审查到底是什么关系还不清晰。
  我主要是强调了规范主义研究的应有价值、自己的一点感受。
  苏彦新:
  我觉得理论研究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探索社会,解说社会现实,不要因为不符合你的范式就排斥社会。所以我赞同苏力的看法,要关注老百姓的关注才有意义,不同意象牙塔式研究。
  贺卫方:
  我觉得做一个人民满意的法学者是相当难的。关键是老百姓的满意是个怎样的概念?老百姓满意的解释就是正确的解释吗?我觉得不可忽视法学自身的逻辑,甚至法学可以改造社会。
  傅郁林:
  强调学界对社会的影响,我比较赞同,陈瑞华老师昨天提到的要有自己的一套语言和体系是必要的。我比较赞同苏力“研究一个小问题”的看法,可以用自己的一套理论去解释。但如果是超越社会之上,游离社会之外可能不大妥当,还是要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郑永流: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是社会而是法,法是有建构性。法学找不到象自然科学那样的真理。现在我们对法学不满意很大程度是说我们的研究、立法等与社会的现状不相符合。在社会科学中基本上不存在未受理论“污染”的客观规律事实,我们法学研究的法是协商产生的,它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坚信”,而不是表现出主观对客观的真理认识。所以,就这个问题,逻辑制定主义和批判主义都有很多人在论证。所以法学的评价不是真理问题,而是主观的评价问题,是主观的满意度的问题。
  贺卫方:下面请徐忠明先生对上午的讨论作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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