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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整理者:郑礼仁


【全文】
  【编者注:由于我们工作的疏漏,在录音中出现了失误,以致于徐忠明、贺卫方、杨玉圣、张广兴等诸位老师的部分发言未能整理,只能提供简单的提纲,在此莼一向上述几位老师和广大读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四)
  2000年11月30日下午(13:30-17:00)
  主题:法学刊物与法学研究范式
  主持人:张广兴
  第一时段(13:30-15:00)
  付子堂:《法学研究范式问题随感二则》
  曾粤兴:《法学刊物编辑与法学研究范式》
  贺卫方:《一个编辑眼中的学术规范化》并《<中文法学刊物统一引征体例>(建议稿)》
  第二时段:(15:30-17:00):自由讨论
  (因上午的讨论未结束,今天下午首先继续上午的讨论)
  郑汉杰:
  柯荣柱的发言谈了不完全合同及其对合同不能履行的看法,我想顺着他的逻辑和思路谈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经济学中进行理论研究时一般有理论假设,柯荣柱的发言中起码有三个假设:不完全合同、模糊性与原告的经济人构架。按柯荣柱的提法,所有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因而“不完全合同”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否则应当有对应的“完全合同”的存在,科学的提法应是“合同的不完全性”,即意味着合同有一定的明确性和清晰性,而事实上确定性和清晰性占很大成分。基于上述分析,模糊性实际上应谈到模糊程度不同的分析,即通过系数等分析模糊程度到底是怎样的,在可接受的模糊范围内,并不会发生纠纷。柯文中谈到原告起诉时一般认为自己全胜诉,这隐含着的条件是原告是个理性的人、具备完全的信息。这个信息完备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知识是足够的;②对司法结构不确定性的把握和对司法程序结果的理性预期。而柯文中忽略了对此考察。另外,还有可胜诉性程度也要做具体分析。
  总之,我认为柯荣柱的研究是很有启发性的,但还可以进一步深化和具体。
  朱芒:
  我谈一些具体的感受。昨天主要是进行了抽象式的范式研究,今天谈到了具体部门法学。我主要就包万超和何海波博士的发言谈些看法。
  昨天包博士谈到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已呈江河日下之势,因此引入欧美式的研究,特别是公共分析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是势在必行的,同时也谈了世界范围内各种学说的影响。那么,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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