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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兼论政策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由于极端重视政策、推崇政策,造成法律的“能力缺乏症”,使法律缺乏独立的品格。当一项法制被制定出来后,并不意味着它要在社会中实施,也没有人关注它的实施,将它束之高阁而放在法律库中。只有发出有关的政策指令,这个法律才会被人们从遗忘的角落中拣出来,大张声势实施法律。由于已带上政策的情绪色彩,法律常常被扭曲变形,使法律失去本身的正义和公正价值。***数年前某市曾发生这样一起错案,一位青年因与邻居一位小学教师发生争吵,青年在受侮辱的情况下,打了女教师一记耳光,女教师因心脏病发,抢救无效死亡。这在法律上本属意外事件。但当时正值宣传知识分子政策,要尊重教师,所以该青年被以故意伤害罪致死罪判以重刑。在政策风头过去几年之后,法院主动纠正了这起错案。**象著作权法早在1990年就颁布实施,但正是该法颁布后,各种盗版音像制品活动才猖獗起来,并没有人去严格依法处理。但只有当中央发出严惩计算机、光盘犯罪活动的指示之后,这个法律才被运用起来打击犯罪。政策的强化结果是造成法律形同虚设,成为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条文。对许多执法机关来说,真正的行为规则是政策,法律只不过是保障这个行为规则实现的强制措施而已。
  从上可见,政策的种种效应是法律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适当削弱政策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就难以建立,不减少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影响,法律的作用就难充分发挥。
  Ⅳ
  政策如此权威和被广泛地被运用,是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万能作用和共产党人习惯的工作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决定的。它是一个行政社会的显著特点。任何社会都需要政策,政策有政策的作用和使命。它总是带有一种方向性、阶段性,起指导性作用。没有政策就没有社会有目的地发展,也没有法律的适时制定和实施。问题是它不能过于膨胀和泛化,充斥整个社会,排斥法律规范的作用。实际上,政策的特性又决定根本不可能取代法律的作用。法律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具有稳定性和后果的可测性。过于依靠政策将使社会处于一种缺少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缺少有效的秩序和稳定发展状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策已不能适应多元主体的社会结构和复杂的市场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将要消退,万能的政府能力将要减弱,党和政府靠行政命令直接指挥一切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转变。政策的功能和作用的范围将缩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将越来越大。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正象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一样,它们都不是一个完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一个整体上的转移关系。计划经济体制要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并不说市场经济下不要计划,只是计划在有限的范围起有限的作用。由政策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也不是不要政策,而是让政策也在有限的范围发挥有限的作用。有全能的计划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同样,有万能的政策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这两者是同形同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实行由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也是我国从政策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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