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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兼论政策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政策的短效应,造成社会对政策多变、政策不稳定的心态。由于政府发布政策常常针对一时一事,此一时彼一时,人们对政策的态度也是一次性的,而对众多过去的政策,人们不知哪个对新情况有效,也就不认为过去的政策对新情况是有效的。即使有的政策能解决现实的问题,人们也要期待新政策的出台,而不会去理会已有的政策。不断炮制政策的结果,导致了人们的无规则心态。影响到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如此,本来对一些问题已有法律能解决,可是人们不好好地去实施这些法律,而是仍在抱怨无法可依,要求制定新的法律。
  政策越俎代疱取代法律,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实施效力。例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婚龄分别为22岁和20岁。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因此有些地方政策就死规定提高男女结婚年龄,使得一些地方人们到了法定婚龄仍不能批准结婚。政府要人们遵守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这在客观上培养了人们蔑视法律,有法不依的态度。所以,人们才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保障政策实现的一种制裁措施。
  政策效应严重地影响到法律的效应。法律被政策化,被赋予政策的形式和被政策性地运用。由于长期形成的政策思维方式,许多法律被制定成政策式的宣言,实际上是一项政策穿上了法律的外衣。像五十年代初期制定的,被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的文件《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这就是1955年和1956年农业合作社过程中党迅速变化的两项政策。而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就很难分得清它到底是政策还是法律。八十年代制定的某些法律如教育法草原法、农业基本法等,也都有类似政策宣告,满篇的政策性用语,如“国家鼓励”、“国家支持”、“国家给予”等等。甚至宪法也被政策化运用。毛泽东主席曾把宪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政策和纲领,该宪法被他运用来在中国推行向社会主义过渡政策的工具。毛泽东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他原计划15年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所以,他预言这个宪法只管15年。在宪法中充满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目标和手段的规定。如序言第二段专门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第三段宣告制宪的目标是反映人民过渡时期的要求和愿望,总纲从第4条到第10条用七个条文规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方法和步骤。这是个将法律政策化的典型例子。一旦过渡时期结束,***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就宣布胜利结束。**在毛泽东等领导人看来宪法的使命也就结束了。所以,1958年后,对宪法就再也不那么重视了,渐渐把它扔到一边。***蔡定剑主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5页。**法律的政策化较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它的危害具体表现于:(1)法律条文政策化、原则化使法律很难操作实施,停留在书面上。(2)把法律当作政策来制定,法律用来解决当前阶段性的工作任务,使法律短期行为严重,法律很难有长期性和稳定的效果。(3)政策的短效应给社会造成对法律的短期效应心理。法律颁布的时候,人们关注、热心了一阵子。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渐渐把它淡忘,法律效力减弱。由于长期的政策社会造成的政策文化心理扭曲了人们的法律观念,给法律实施带来困难。这是政策对法律更深层、长远的贻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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