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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兼论政策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政策不仅代替了法律,遏止了法律的成长,支配着法律,而且给法律本身带来了消极影响,使法律政策化。政策的一个很大特点是轰动效应,它能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很大影响,并很快取得政策效应。但政策的生命力通常不长,它的效力是很短暂的。当一个政策下来,大肆宣传鼓动,开会动员贯彻,各方面的人一齐去抓所谓中心工作,成效很快显示出来。但是,毕竟不能所有在不同工作部门的人都长期集中去干一件事,工作职责是有分工的,各部门还要去干本职工作。当有一个新的政策下来,又动员大家去贯彻新的政策。这样,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工作重点转移,抓政策的人也转移,原来的政策就被扔到一边,人们渐渐也就把它淡忘了。历史上许多社会变革和社会政策的实行,常常以刑法作为推行政策的后盾,法律被沦为政策的附属物,而丧失法律应有独立性。法律的职能会随着政策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为配合形势的需要,司法机关不得不打乱正常的执法秩序,来开展一项专门斗争。这样,执法也搞成了象实施政策一样的运动方式,一项一项,一波一波地进行的。由于国家有许多的事情要做,习惯于抓重点的政策工作方式,使政策总是必须不断地改变。人们在每一件事上的注意力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法律所受到的关注和执法效应也就很有限,这样法律也发生了政策效应。当法律不能适应政策的时候,就会被政策超越。根据以往的经济分析,一个普通政策的效应一般不超过一年,除非重新激活它才可维持更长的时间。一个大的政策在不断激励下可维持二、三年的效应。被定为国策的政策,设立了专门机构并在不断的宣传激励下才能保持较长久的生命力。很明显的例子是,禁止党政干部公款请客吃喝,有关部门颁布过无数个禁令,每次禁令大概只能刹一下当时的风头,***从过去的经验看,这种禁令的效应大概只有三、五个月的时间。**过了一年半载,这股风又会重新起来。又如给农民打白条,扣发教师工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靠法律起作用,而是靠政策,所以总是屡禁屡犯。倘若把非法扣压教师工资,强行给农民打白条的人送上被告席,不仅让受害人有诉权,而且上级政策、有关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大力支持和帮助这种诉讼,而不是由政府部门一次次发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去割自己的疮疤,情况恐怕就不一样。有关部门常常不是不断地完善实施一个有效的禁令,最后形成一套严密的规则,而是不断发布新的禁令。这就是我们长期习惯的政策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象“狗熊掰棒子,掰一个扔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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