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兼论政策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我们再看看会议本身,它通常是由少数几个领导成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它依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是,在书记挂帅,或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下,政策往往是按书记或其它主要领导人的意见决定。这种情况从我们国家的历史上,以至从现在的许多单位都不难看到。可见,政策的决策机制与法律的制定机制相比,政策本质上是一种人治决策机制。然而在我国,立法本身是建立在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机关的基础上,而且有一个民主的立法程序作保障,使得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是反映民意的。尽管立法也未必都是正确、科学和民主的,但这个机制是民主的,决策的失误可能性就小。政策的制定过程尽管多数情况下也可能是正确的,但它的决策机制是人治性质的,它的正确性比较缺乏可靠保障,失误的机会就多。象我国在历史上,都有一系列的、连续的错误政策决策。实践证明,靠政策治理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可见,政策统治本质上是一种人治,它是与法治相排斥的。依靠政策、崇尚政策就不可能依靠法治、崇尚法治,法律只能作为政策的随从和附庸。有政策的最高权威和地位,就不可能有法律的最高权威和地位。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和现实所证实了的。所以,我国实行法治,要从实行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制的转变,这实质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如果以这个观点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现实中的一些教条、观点和提法是错误的,对加强法制和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有害的。最典型的就是我们过去以至现在仍流行的关于政策与法律关系的说法:“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指导,法律是实现政策的手段”等等。这些说法明显与宪法不相符合,与法治社会原则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很清楚地表明,国家的最高权威是宪法,党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一切活动要以宪法为准则和依据,党的政策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是政策应符合法律,而不是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以经常变化着的(因为政策的特点就是有不断变化的灵活性)、各级政府的政策(因为政策就是许多不同层次的)为依据。正是由于我们过去是这样做的,所以,我们就没有国家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鉴于历史的教训,我们才提出要实现从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制的转变。只有法制才能创造长治久安的社会和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再极力推崇政策,树立政策的最高权威,散布政策高于法律、决定法律,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政策的工具,法律是政策的附庸等等这样一些观念了。在法治社会只有一个最高权威,就是宪法和法律。可见,上述观点是妨碍宪法法律权威建立的。在实践中,由于红头文件高于法律已成为影响法律实施的重要原因,现在是必须加以转变的时候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