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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刍论

  (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1.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权力。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全国人大的这项权力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似可考虑成立专门的预算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行政机关递交的预算案。同时可考虑将审计署直接隶属全国人大管辖,以帮助其审核行政机关的财政开支,监督行政活动,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经常化的动态管理。
  2.制定行政程序法。在宪法中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在实体方面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限制,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行政机关加以限制。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行政处罚法,还应当继续制定关于行政立法方面的程序法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行为程序法。这些程序方面的法律,也许最初所起的作用不如人们期望的那样高,但经过一段时间后,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提高,会逐渐发挥较大的作用。现阶段,我们应当首先健全这些制度,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
  3.确立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即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无效。这一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接受和发展。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不仅对行政立法将会是有效的监督,而且有利于增强法院的权威性。
  (三)进行独立化方向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这里所说的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应当自成体系,不受其他机关或人员的过多干预。当前,司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应当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以及党的关系全部脱离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的机关的领导,同时采取一些保障司法公正性的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见中共十五大报告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 **。
  (四)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方式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是我们应当下气力解决的课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也是党努力的方向。党必须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致力于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推行,它应当更多的在人民代表机关活动,使自己的方针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体现在法律之中,而不应当过多地干预行政和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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