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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刍论

  中国人追求法治,始于上一世纪。新中国成立后,在50年代和70年代,法学家们就热烈地讨论过“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但直到今天,“依法治国”才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写入一个历史性的文件。直到今天,我们还在讨论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问题。我们的法治建设又岂能是短期内所能解决的?
  笔者相信,中国的法治之路,必然是渐进性的。在法治问题上任何的急功近利,都只能使法治建设的过程延长。有的法学家怀着美好的愿望,试图通过政府主导模式,尽快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不利的。  第一,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天然地把人民大众推到了被动的、被管理的位置上。正如前文所述,缺乏人民大众参与的法律很难反映人民的真正需要。政府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先知,它并不总是能为我们勾画美好的蓝图。在法律问题上没有导师,仅少数人作出判断和决定最终会给这个国家带来病态。即使立法者想要达到的目的是绝对正确的,但如果立法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方面,我们有一大批可供炫耀的法律;另一方面,我们的法治却仍然遥遥无期。
  第二,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倡导者认为,公民现阶段没有能力管理国家大事,因此民主需要“缓行”,还需要继续“开发民智”。这实在是对民主制度的误解。民主并不是玄之又玄的事情,民主既可以指管理国家大事,也可以指管理社区“小事”。当我们说管理国家大事的时候,民主的管理方法,并不是指每一个人都亲自做决定,而是指建立一个机制,人民通过这个机制来参与管理。我们并不缺乏治国的优秀人才。我们只是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而且,普通民众参与管理社区、管理国家的水平,只能在不断的民主实践中提高,靠“训政”,靠教育,却无法达到目的,这和学游泳的道理是一样的。法律并不是普通人无法了解的天书,它仅仅是人们行动的规矩,其目的就是晓谕天下,让所有的人都能遵守。因此法律决不能只是某些少数人的专利,普通人既有能力理解它,也有能力参与制定它。
  第三,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并不是法治建设的捷径。法治国家的真正标准,在于人民大众是否拥有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而这种法治观念只能靠人民的法治实践逐步培养,远离人民大众的政府的一厢情愿的法治,无益于人民法治观念的培养,从而不能够真正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来不得半点偷懒。现阶段,如果以政府推进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话语,则会更加强化政府的权力,从根本上阻碍以限制政府权力为特征的法治建设。那会是真正的贻误战机。因此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只能延长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倡导者的美好愿望,
  仅仅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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