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治建设刍论

  从实质上看,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真正的法治社会,最根本的是看其是否具备了法治精神。如果整个社会弥漫了一种法治的精神,那么法治的制度方面“虽不中亦不远矣”。但从历史的经验,我们能够知道,一个社会的观念形态是最难改变的,因为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所有的文化积淀。仅仅从观念入手,靠教育或“灌输”来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而且,即使我们可以采取这一手段,但因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极受本民族文化形态的制约和影响,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千姿百态的,所以我们虽然可以论证、描述法治社会诸般原则,但我们却不可能设计一套法治社会的标准模式。说到底,我们并没有一套法治模式可供“灌输”。因此法治精神的培养,实有赖于法治制度的辅助。法治精神的培养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人民只有在实际的操作中,才能逐步加深对法治的认识。只有通过建设法治的制度,来逐步塑造法治的精神,才能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
  那么法治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我认为,法治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指民主的国家制度。法治和民主紧密相连。只有民主的社会才有可能存在对法律的普遍尊重,专制的社会最多把法律视为专制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在一个专制君主的国家里,即使制定了全世界数量最多、体系最完备的法律,我们仍然不能将其称之为法治社会,因为这个统治魔王的一句话可以使一切于顷刻间化为乌有。而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任何人,任何群体,不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必须服从法律的统治。这一条原则说明,法律不能仅仅是某个人或某一单个群体的意志。否则,法律的支配地位就不复存在了。进一步说,在一个施行法治的社会里,没有超越他人意志之上的意志。如果存在了这样的意志,法律就会成为这个意志的工具,法律也就不可能具有支配地位。因此,所谓法治,首先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民主的存在,它必须以专制统治的消失为先决条件。在程度上来说,民主越发展,越深入,对法律的依赖就越强,法治的水平也必然随之而提高。中共十五大报告准确地把握法治和民主的关系。这份文件把依法治国定义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见中共十五大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 **。因此,从本质上说,法治建设意味着民主建设。顺着这条思路下去,我们看到,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着眼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而不仅仅在于更多地制定法律,不在于立法技术多么精微,司法技巧多么娴熟。我们必须从建设民主制度的高度来考虑法治建设,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通常所讲的立法、执法、守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