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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贰、 图像链接
  根据上文说明,图像链接技术能够将他人网页上的图像天衣无缝地插入自己的网页中来,浏览者丝毫不知情。这种作法也不构成复制18,但是否侵犯了版权呢?在Dilbert案中,有人认为利用图像链接将他人图像作品用于自己的网页中,构成一种“衍生作品”19(derivative work)。因为在该案中,Dan Wallach将连环漫画通过链接重新排序,更便于用户浏览,这被是对原作品的“改编”(adaptation),应征得原版权人的同意,并注明图像的出处,不然就构成了侵权。不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点牵强附会,因为一般根据各国版权法规定,改编应当形成复制件,但是链接没有使任何复制件产生,因此不符合改编的最基本条件。同样,没有复制件产生,也不能认为侵犯了版权人的专有发行权。也有的学者认为图像链接侵犯了版权人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20,版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主张有一定道理,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有的情况下,链接者插入他人的图像仅是为了进行说明或评论,并且指明了作品来源、作者名称,这时他的链接行为构成了“正当使用”,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还有的情况,链接者在空白页面上原封不动地插入他人图画,不作任何修改,或者只是添加一些花边图案,这时不能认为他侵犯了版权,因为这种情况如同是现实生活中将一幅画指给别人看或者是镶上边框,不能认为是侵犯了著作权。
  叁、 视框链接
  这种链接引发的法律纠纷一般都类似于TotalNews案,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免费利用别人的辛勤劳动的成果,企图不劳而获,谋取广告利润。这种行为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类似于图像链接,可以参阅上文的分析。不过,笔者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恰当21,在TotalNews案中原告也提出了这种看法。因为这种行为误导了用户,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如这种行为在中国引起纠纷,因这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网站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该法第二条,商品包括服务。笔者认为应对这一条款进行扩大解释,网上新闻也是一种服务,视框链接技术使用户对“生产者”或“产地”产生误解,应当受到惩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样一来,对实施不正当视框链接行为者的惩罚以及对因侵权受损失的网站的救济要比适用版权法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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