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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贰、 图像链接引发的争议:美国Dilbert comic strip案9 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不能称为一个案件,因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提起法院诉讼之前就私下解决了案件。该案中一方当事人是一个名为Dan Wallach的学生,他着迷于Dilbert连环漫画并为此漫画制作了一个网站,浏览该网站的用户可以看到Dilbert连环漫画,因为Dan Wallach制作的图像链接可以直接调用United Media公司(Dilbert连环漫画著作权人)网站上的漫画图片。1996年7月,Dan Wallach接到United Media公司的律师信,声称其作法侵犯了该漫画的著作权,要求其撤销通向United Media公司网站连环漫画的链接。Dan Wallach一开始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著作权,因为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而只是链接。但后来在United Media公司提出要进行诉讼的压力之下,Dan Wallach只好删除其网页,以免讼累。
  叁、 视框链接引发的争议:美国Washington Post Co. v. TotalNews 案10
  该案中,以华盛顿邮报为首的数家新闻机构状告一家名为TotalNews的小公司。该被告在其网站上利用视框链接的技术提供原告网站上的新闻或文章,当某一用户到被告网页浏览新闻时,他所看到的新闻内容(实际上由原告提供)局限在由被告所设计好的视框里,而原告的网址与广告均未显示在屏幕上,被告的网址与广告反而围绕在这一视框周围。因此该新闻内容看起来好象是被告提供的一样。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被告利用原告所创作的新闻为其谋取广告利润的行为使得被告成为一种“寄生虫网站(parasite site)”,是一种会引起用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1997年6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被告承诺不再以视框方式链接到原告网站,同时原告授权被告以普通的文字链接方式链接至其网站。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与Shetland Times一案不同。后者反对的是文字链接本身,而本案中原告并不反对链接,反对的是不正当的链接方式,即反对以视框技术进行“搭便车”的行为。另外,该案中,双方签定了一份链接协议(linking license),被告承认链接是一种新的internet 财产权,进行链接须取得原告的授权。但是,这不是一个判例,因此,究竟链接到他人网站是否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这一问题仍悬而未决。
  肆、 深层次链接(deep linking)引发的争议:美国Ticketmaster v. Microsoft 案11
  首先要说明的是,深层次链接不是一种链接技术,而只是一种链接方式。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家门票销售代理公司,建立自己的网页开展网上订票活动。而被告微软公司开设了名为Seattle.sidewalk.com 的网站,提供当地娱乐信息。这一网站制作了文字链接,浏览的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则可以绕过Ticketmaster公司的首页(该页包含广告)而直接到其订票系统所在的页面进行订票。这种作法引起了原告的广告收入减少。原告诉至法院并声称,被告所提供的绕过行为(bypassing)实际上是构成了“电子仿冒”(electronic piracy)。经过双方多次交涉,1999年2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被告网站链接到其首页,而不允许进行深层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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