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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者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发明者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程德安


【全文】
  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注1] 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利益主体和利益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依靠科技,凭借智慧,通过知识创新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谁应成为这个社会财富的众多拥有者,除了私营老板和文艺明星,知识拥有者能否告别寒窗,不再做一贫如洗的寒士呢?这次专利法的修改给了一个肯定的回答。中国知识分子在经历了长达几千年的清苦生活后,至高无尚的法律规则开始维护从未厚爱过的知识拥有者。新专利法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新《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的修改无疑将保护的天平向发明者个人倾斜,这一改动意味着中国社会对知识分子持续了几千年的陈旧观念开始崩溃,一个尊重发明创造规律、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新观念开始确立。如果说二十年前我们制定专利法只是承认了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存在,解决了个人利益的有无问题,那么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则重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一、从职务发明的数量看个人利益的维护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量为37956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4.5%,非职务申请量为72002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65.5%,而在国外属于个人申报的非职务发明则不足10%。这是一个以往人们没有太注意的问题。在我国民营科研机构并不发达,大学和科研机构主要属于国家,照理应是职务发明居多,而实际情况则不是这样。究其原因就是利益分配上不尽合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核心是权益的归属问题,然而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采取了非此即彼的作法,没能充分考虑发明中职务因素与非职务因素相互交叉的复杂情况,导致职务发明人与非职务发明人利益相差悬殊。加上不少单位对职务发明人的利益无法给予充分的保障,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我国职务发明长期上不去。新专利法用合同来确立权益的归属,用合理报酬取代了过去的给予奖励,这是对民法公平精神的进一步弘扬。这一规定将会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非此即彼的权益归属方式,从而将极大地调动企业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走出职务发明少而非职务发明多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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