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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

  综上所述,为了强化公司机关对此类交易的批准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并保证此类交易能够符合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必须:(同)赋予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批准权。但是,当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与该交易相关时,或者对交易的表决采取集体回避时,或者此类交易标的较大从而对公司发展有较大影响时,则由股东大会进行批准。但不管是由董事会还是由股东大会批准,存在抵触利益的董事以及表决权为其实际控制的其它董事或股东均不得参加表决。(2)删除公司章程对此类交易的事先概括授权,而由公司机关对此类交易进行个案批准。(3)规定公司机关在批准该交易之前,存在抵触利益的董事必须向公司机关披露有关该交易的重要事实,以便于公司机关作出正确的抉择。(4)要求董事证明该交易对公司来说是公平的。即不管该交易是由董事会批准的,还是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在由此而产生的诉讼中,存在抵触利益的董事都必须证明该交易对公司来说是公平的,这是避免该董事对参加表决的其它董事或股东施以不正当影响,防止虽有公司机关批准而实际上对公司不利的交易得以出现的重要举措。
  (四)明确法律后果。对于违反规定的存在董事抵触利益的交易,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虽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而实际上是对公司不公平的交易,将产生保种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不仅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无法可依,还会引起人们认识上的分歧,所以,借鉴外国的立法例,明确这类交易违反规定时的法律后果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在在董事抵触利益的交易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交易的法律效力;一是有关董事的民事责任。从保护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出发,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1)对于违反规定的存在董事抵触利益的交易,公司或者为了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存在抵触利益的董事必须返还因该交易从公司取得的财产,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3)表决同意该项交易的董事包括虽在表决时表明异议但未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董事必须和存在抵触利益的董事一起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 甘培忠)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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