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

  在美国,对于一项和公司相关的存在董事抵触利益的交易,如果没有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而该董事又不能证明该交易对公司的公平性,则公司为了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请示法院撤销该交易,并要求董事返还因该交易而从公司取得的财产,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或者将该董事从该交易中所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公司的信托财产(constructive trust)(16)。在日本,对于一项未获董事会批准的存在董事抵触利益的交易,有关的董事必须对公司因此而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7)。如果该项交易得到了董事会的批准,则批准该交易的董事(包括未以异议阻止并记载于议事录中的董事)将与存在抵触利益的董事一起对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但经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股份的表决同意,上述董事的责任可以得以免除(18)。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为了防止和公司相关 一交易由于存在董事的抵触利益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害,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有一个重要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应该说,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董事的抵触利益的存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国外的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还不尽完善,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放宽限制条件。从我国《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关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必须经章程事先授权或经股东会的同意,方为有效。应该说,这一限制是相当严格的。实际上采取了原则上禁止的太度。如上所述,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并尽量不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自己抵触利益的存在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存在董事的抵触利益,也确有不少此类交易对公司来说是合理的、公平的,甚于使公司得到了意想不 实惠。特别是当公司急需资金或原材料而不能够通过市场获得满足时,或者是公司产品因激烈竞争而丧失市场份额时,董事对公司的贷款、原材料的供应或者对公司产品之购买往往能使公司渡过难关、起死回生。所以,只要这类交易对公司来说是公平合理的,即应予以允许甚至鼓励。正是基于这一点,各国原则上都是允许这类交易 在的。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正面肯定此种交易的存在,并适度放宽限制条件,以实现公司的最佳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