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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第三人

  当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行政第三人的目的,但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行政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第三人产生了。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后者在作出鉴定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前者的目的,但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导致了前者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这时,我们认为,江西某公司与湖南商检局的鉴定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
  (四)行政第三人是潜在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潜在的或暗示的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不以行政第三人为对象,而且单从行政决定书上,我们也并不能看出的,只是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影响个人或组织利益的一种存在形态。显然,“潜在”或“暗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明示”形态而言的。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吴某是乡政府批准建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他是以明示形态存在的。单从乡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中就可以明显看出他是行政相对人,但对于王某来说,他是以潜在或暗示的形态存在,不能从表面的行政决定书上看出,但该行政行为 却在客观结果上侵害了其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王某应当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第三人。
  三、行政第三人与相关范畴之间的界限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第三人的涵义,有必要划清它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等相关范畴之间的界限。
  (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者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而且两者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其次,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从行政决定书上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区分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查明行政行行为的效力和后果。行政行为不仅直接约束以明示形态存在的行政相对人,而且,可能间接约束受到其客观结果影响的、以暗示形式存在的行政第三人。其次,有利于明确规定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由于行政行为效力的广泛性,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仅要对以明示形态存在的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也要对以暗示形态存在的行政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有利于在立法上规范他们各自的行为,在执法和司法上也能正确确认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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