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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第三人

浅析行政第三人


周佑勇 何渊


【全文】
  浅析行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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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第三人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认为,行政法律关系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第三人的涵义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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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行政法学之通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我们认为,除这两类主体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本文拟对行政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行政第三人概念的提出
  任何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指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以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间接的利害关系。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 中,鉴定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提出商品鉴定申请的湖南某公司,因此,湖南某公司是相对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对人。但是,由于湖南省商检局的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与鉴定行为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又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 中,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为吴某,而非王某,因此,吴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则不是。然而,由于王某对乡政府批准吴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乡政府却将其批准给吴某使用。显然,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该批准行为的侵犯,王某因此与该批准行为也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
  可以说,类似于【判例1】、【判例2】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与行政行为仅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后者通常指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那么,这类主体在行政法上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呢?
  在我国,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暗示相对人”,并认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响明示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而且这些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些对象就是行政行为的暗示相对人 。同时,也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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